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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8A章:北角码头有限公司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38章第3条)

[1949年7月15日]

(本为1949年A150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应要求将船只转移泊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a)并靠北码公司的任何码头停泊的任何船只的每名船长或指挥人员,须在北码公司职员有此要求时转移泊位。

(b)在台风讯号悬挂时,并靠北码公司的任何码头停泊的任何船只的每名船长或指挥人员,须立即升气或以其他方式准备航行,并随即在北码公司职员有此要求时离开码头。

第2条 侵入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除非当时是受雇于北码公司,或属于并靠的船只,或与并靠的船只有业务往来,否则如无北码公司职员的特许,不得进入或处身北码公司的任何处所。

第3条 从北码公司的处所移走货品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无北码公司职员的特许,任何商品、货物、煤、车卡、车厢、手推车、卡车、起重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或机器,均不得带进北码公司的任何处所或从北码公司的任何处所移走。

第4条 妨扰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不得在北码公司的任何处所或北码公司的任何处所附近作出任何类型的妨扰。

第5条 未获许可的船只不得系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无北码公司职员的特许,任何汽船、船只、小轮、驳船、船艇、中式帆船、舢舨或其他任何类型的航行器,均不得系定于或固定于北码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并靠北码公司的任何码头停放,或阻塞北码公司的任何码头的进口航道。

第6条 船艇梯阶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将北码公司码头的船艇梯阶作卸下或交付货物之用,而在任何同一时间亦不得有多于2艘小轮并靠船艇梯阶停放。

第7条 吸烟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北码公司的任何建筑物内吸烟。

第8条 起重机、工具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无北码公司职员的准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搞弄或移动北码公司的任何起重机、卡车或其他机器或装置,或使用北码公司的任何设施。

第9条 出入口闸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行人及交通车辆须用不时指定作进入或离开北码公司处所的用途的闸门进入或离开北码公司处所,并须遵从北码公司职员的所有指示及在北码公司处所张贴的交通告示。

第10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附例可引称为《北角码头有限公司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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