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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0 生效日期: 2004-06-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6月5日晚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信息联播》以《重庆合川农民耕地被强行占用》为题,报道了重庆金九实业集团公司未批先用、未补先用、非法占用合川市盐井镇建梁村集体耕地的事件,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级有关部门对此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现就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未批先用、未补先用土地等违法行为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土地是民生之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广大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到真正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稳定与发展、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端正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严格依法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坚决依法、科学、合理用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严格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把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国家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严禁各种违法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程序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与安置。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禁未经批准先行占用集体土地;严禁未对农民实施补偿安置先行使用土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对本区县(自治县、市)已实施征用土地的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检查、纠正征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肃查处未批先用、未补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有关清理情况于2004年6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三、严格纪律,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市政府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纪律,严格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未批先用、未补先用以及擅自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非法用地行为,加强耕地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对非法圈占地、违法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坚决予以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同时,要坚决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国土资源管理,切实按上级部署,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严禁失职、渎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把切实加强和做好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大事,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对领导不力,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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