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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 2001-10-29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统计是党和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基础工作,是监测、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我市统计工作围绕改革和发展大局,强化服务,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为我市现代化大城市建设作出了较大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统计工作的外部环境和统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定程度地存在着统计工作落后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状况。为全面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战略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部门是国民经济的核算中心。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统计工作的作用日显重要,任务越来越重,难度也随之增大。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说真话、办实事,并在工作实践中创新进取,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充分认识统计监督的必要性和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充分认识统计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计数字已不仅是经济运行结果的记录,而且是政府和领导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工作无疑是各级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统计知识的学习,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善于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改善管理、指导实践。在研究经济工作、制订发展计划时要注意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要定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关心统计、支持统计。

  二、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的大局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是我市新时期的发展战略,统计部门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依法开展工作。要加强对我市“十五”计划发展目标的预警监测,做好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工作;要加强区域经济总量和单位总体的统计,客观公正地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要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高统计的服务水平。
  实行依法统计,是新时期统计工作的基本方略,也是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来规范统计工作和统计秩序。加大统计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领导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要依法强化统计职能,将统计数据管理、统计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执行统计法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国家机关。要强化政府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全市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业主等,都要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按所在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县(区)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以保证统计调查单位的完整性。
  全市实行统计调查单位统计负责人备案制度。统计负责人由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定,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备案,一般保持相对稳定。需要更换人员的单位,应事先向当地统计部门说明情况,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实行区域经济统计,准确反映区域经济状况,全面实施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要巩固全市农村统计改革的成果,确保农村统计网络完整,统计渠道畅通。从2001年起,各城区、开发区要建立以GDP为核心的区域统计指标框架,建立和完善城区统计网络和制度。各县、区、开发区要按所在地原则开展个私经济的统计调查,承担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抽样调查。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统计登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统计制度建设,加快实现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档案等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市和各县(区)工商、税务、人事、编制、建管、房地产开发、民政、技术监督等赋有行政管理或行政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及时将登记、注册、年检中所记录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注销、编制、代码等资料的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也要为部门做好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的提供和统计咨询服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都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不进行统计登记、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瞒报漏报、篡改统计数据的,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统计法法规的严肃性。

  三、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树立“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动力”的市场经济观念,积极开拓新的统计领域,进一步满足各级政府分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把满足国家和地方的信息需求更好地结合起来,把满足政府和市场经济主体的信息需求更好地结合起来。
  要加快统计调查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其它调查方法为补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体系。要在适宜运用抽样调查的领域广泛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当前重点做好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等抽样调查工作,争取早日完成主要统计指标由全面统计向抽样调查的过渡。
  积极建立更加准确地反映发展、反映结构调整、反映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反映人民生活水平所急需的指标。当前要充实完善能够反映就业、物价、社会保障、经济自由度与安全、财富分配、城镇化、引进外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统计指标。特别需要尽快建立起我市第三产业统计制度,搞准包括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和旅游业在内的统计数据,为第三产业的增加值核算提供可靠的支撑。要继续完善统计指标的纵向历史比较,增强其横向可比性。要重视资源、环境核算,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与自然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统计指标。
  要加快推进统计资料汇总方式的改革,实行企业直报和超级汇总,要在完善重点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联网直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直报的范围。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生产总值、粮食产量、工业和农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劳动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科技投入、就业和失业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监控。要进一步完善以GDP为主体的重要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积极探索和研究重要统计数据质量科学评估办法。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未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评估认可,不得使用和公布。未经审核批准,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指标数据的公布与使用,一律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公布未经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时,必须征得统计部门的同意。
  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步伐。统计信息是经济、社会、科技信息的主体。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计信息工程的总体规划,统筹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近期和中长期计划,努力提高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贮的现代化水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统计直报企事业单位要抓紧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实现统计原始数据用纸介质报送到计算机网络传输的过渡。全市争取在3年内建立起市、县(区)、乡镇(街道)和统计直报企事业单位四级联网的安全、高效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计算机人员培训,全面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市、县(区)两级应当建立政府统计信息的综合门户网站,要在权威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做好统计信息网上发布工作,使统计的公共服务更加开放、更加便捷。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县、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努力改变我市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的状况。
  县、区统计机构要依法单独设立,统计部门作为综合监督部门,机构和编制人员等应予切实加强。乡、镇要明确设置统计岗位,在党政办公室配备1名统计人员。行政村统计员可以由行政村文书或会计兼任,负责本村的统计调查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源头数据将由街道和社区来统计,全市各街道都要明确指定1名统计人员,并相对稳定。各居委会和较大规模的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统计干部队伍。要通过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引进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统计、经济、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又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近期,要着重帮助解决县、区统计部门办公用房拥挤的困难和购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统计工作设备,检查督促农村住户抽样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调查补助费落实等问题。
  国务院决定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省、市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监测任务所需经费,要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市和县、区开展的专项统计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经费,市、县(区)财政要予以保证,并及时拨付。
  各级统计部门和全体统计工作人员,要遵循“爱岗敬业、以实为本、廉洁奉公、服务经济、奉献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作风,努力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富民强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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