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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4]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ぉ21号ぉ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ぉ163号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2003年冬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安置对象,及时完成移交接收工作
  各地要按时完成对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移交接收手续。其中,对成建制撤销部队中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和满9年的转业士官,分别按照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和服满现役的转业士官的有关规定接收。其他退役士兵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接收事宜。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的接收、档案审查、安置资格确定等,仍按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重视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宣传和教育管理工作
  根据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各级政府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要加大安置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遵纪守法,按时办理预备役登记、报到落户等手续。要宣传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教育他们服从改革大局,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各种方式的安置。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积极挖掘潜力,加大扶持力度,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一ぉ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由于军队调整编制、精简员额,有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出现役,今年的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负责”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制定本级安置退役士兵的措施和办法。要把国有、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从今年起,承担任务较多的省属企业和中央在甘企业的安置计划,由省民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达,其中部分计划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直接分配落实。省上未下达计划的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的安置任务,由所在地的市(州、地ぉ政府(行署ぉ或县(市、区ぉ政府分配落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人事厅按政策规定和编制计划,与省民政厅共同抓好落实。确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原则是:以当年接收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总人数为当地应安置计划数。各单位(系统ぉ的计划数原则上以企业职工总数的5‰~8‰,并参考企业职工退役子女人数、效益状况等因素确定。对接收单位退役子女多于计划数部分,原则上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安置,确实无力安置的,由下达计划部门在本级范围内调剂安置,或者扶持其自谋职业。
  各行各业、各单位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要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一切困难,坚决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单位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上岗前的培训及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二ぉ继续深化安置改革,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要把支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向非国有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力争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20%以上。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ぉ10号ぉ,制定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优惠办法,尤其对分配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上要有明确、具体的办法和基本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列支专项安置补助经费、收缴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费等途径,积极筹措经费,确保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搞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素质培训工作。
  (三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强化办事程序。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愿意复员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ぉ21号ぉ的规定,可以放宽条件在其配偶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落城市户口,但不安排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军区司令部制定。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参照《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民优(2002ぉ35号ぉ执行。自谋职业和分配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档案托管等事宜,仍按《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2ぉ73号ぉ办理。
  对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一律纳入低保范围。
  (四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安排。对返回农村特别是家居灾区和贫困地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安排、劳务输出、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救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理顺和疏通安置渠道。要实行安置政策、对象、指标、办法、程序五公开,完善安置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克服困难,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原则上当年安置任务当年必须完成。各企业、事业单位(系统ぉ特别是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要抓好接收安置工作的落实。
  要把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ぉ”和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没有完成安置任务、安置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ぉ”;对于违反安置政策、拒绝接收和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完成任务。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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