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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成本审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 2001-10-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331号

  各市物价局:
  药品生产成本是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重要依据,为从根本上治理药品价格,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成本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企业药品调定价申请的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药品生产成本审核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局规定的药品成本审核首办责任制。今后,凡上报的企业药品调定价申请,成本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局将不予受理。

  二、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审核药品生产成本。各市物价局向省物价局转报企业调定价申请前,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审核药品生产成本,切实制止药品生产成本虚高。

  三、严格自身审核行为。各级物价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成本进行审核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凡违反者,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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