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327号
宣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瓶车养路费征收问题的请示》(宣价费[2001]10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文件,对电瓶车是否收取公路养路费未作规定。因此,不宜参照其它车辆标准收取各种费用。现行的收费政策规定,增加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按程序申报,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公路养路费属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电瓶车公路养路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