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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 2001-09-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2001]495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硫酸铜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1)172号)悉。经审核,铜陵有色鑫汇实业公司、铜陵宝山化工厂生产的农用硫酸铜原药,主要用于防治果树病虫害,且均已取得原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用硫酸铜原药属于农药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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