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区国税二字第093001779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中区国税二字第093001779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为简化稽征作业,推行便民服务,鼓励执行业务及其它所得者诚实记帐、申报,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本要点之案件需帐证齐全依法记载,如期办理结算申报并缴清税款,其不符合规定者,仍应按财政部核定之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暨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与养护医疗院所成本及费用标准办理。
三、书面审核标准:
(一)申报或自行调整之纯益率达下列标准以上者:
1、律师:四○%。
2、会计师:三○%。
3、建筑师:二五%。
4、技师:二五%。
5、地政士:三五%。
6、保险经纪人:四○%。
7、幼儿园、托儿所:一八%。
8、办理工商登记等业务或代理记帐者:二五%。
9、引水人:六五%。
10、医师:
(1)健保(含挂号费及部分负担)收入:二○%。
(2)一般收入:三○%。
11、补习班、驾训班:十八%。
12、专利商标代理人:二五%。
13、养护疗养院所:二○%,但依「护理机构设置标准」设置之私立护理机构,及依「老人褔利机构设立标准」设立之机构为十五%。
14、托育中心:三○%。
(二)适用「前三年平均纯益率」核定者:
1、适用条件:
(1)申报或自行调整之纯益率达前三年度核定平均纯益率以上者。但纯益率未达百分之六之年度,不并计平均值。
(2)申报收入达一亿元,其前三年度经查帐核定之纯益率与申报之纯益率相差不及百分之一者,虽前三年度核定平均纯益率低于百分之六,得适用本要点。
2、全年度收入总额较上年度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增加金额达一千万元以上者,不予适用。
(三)申报收入与本局核算收入均未满三百万元,且申报或自行调整之纯益率达各业别纯益率标准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凡符合第三点各款规定之一,且申报业务收入与本局搜集资料核算收入相符,或虽不符或有漏报收入,惟自愿将差额或漏报收入加计所得额者,准予书面审核。但如其短漏报所得额超过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或属违章检举案件者不适用之。
五、自行申报或调整之纯益率未达本要点规定之标准,于提示帐证前自愿调整达规定之纯益率标准者,得视同书面审核案件。
六、适用本要点之联合执业案件,得以加计合伙人薪资所得后之所得额计算纯益率。
七、申报所得已达书面审核标准,惟列报各项费用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仍应依规定调整剔除。
八、查核人员抽查时,如发现特殊异常或经通报有重大违章、经检举有深入查核必要者,得签报单位主管核准,调取以前年度未查帐之案件一并查核。
九、适用本要点书面审核案件,每年度得选查百分之十,查核其部分帐证。
十、本要点奉局长核定后实施。但本要点三、(一)、8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