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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 2005-08-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制定强化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沈阳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加快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强化大气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重点整治大气环境的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有效降低我市大气污染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5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控制烟尘污染。
  1.采取集中供热、拆小建大、拆炉并网等措施,按计划完成烟囱拆除工作,大幅削减煤烟型污染。责任单位:市房产局、环保局。
  2.大力推广型煤、清洁燃料,取缔三环内露天经营性煤场。严格控制入市煤和炉前煤煤质,确保炉前煤含硫率低于0.8%(火电厂应低于0.6%),含灰率低于24%。清理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禁止销售超标煤炭。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业局、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行政执法局。
  3.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对火电厂、大型热源、厂和水泥、铸造、冶炼等高污染企业进行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按计划搬迁重污染企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国资委、行政执法局。
  4.每年定期维修一次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确保设施完好且稳定正常运行,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林格曼黑度达标。加强司炉工岗位培训,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环保局。
  (二)控制扬尘污染。
  1.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减少地面积尘,主要道路应实现道路机械化吸尘式清扫。要对一级道路中的重点地段实行循环洒水作业;垃圾、残土和建材等易生尘物料的运输必须采取封闭运输,并逐步由苫布覆盖向硬封闭过渡。牵头单位:市城建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
  2.所有裸露地面应实现绿化、硬覆盖及防尘网覆盖;残土、垃圾要及时清除;锅炉房除尘器下灰应实行袋装化或湿式清灰,对煤堆、灰堆、渣堆(“三堆”)要及时清运或进行全覆盖,覆盖率达到100%;道路两侧绿化带下的裸露地面(含树堰)应采取植灌木、植草、铺木屑、树皮、卵石等方式进行覆盖。牵头单位:市房产局、城建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3.市政、建筑、拆迁、绿化等各类施工,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围挡、遮掩、覆盖、湿式作业、封闭尘物料,禁止高空抛散建筑垃圾,工地出口应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进出工地,四级风以上时暂停产生扬尘的相关作业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牵头单位:市建委、城建局、房产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环保局。
  4.严禁辖区内露天焚烧垃圾、塑料、树叶等杂物,取缔露天烧烤和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
  (三)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推进汽车燃气化改造工作,确保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为双燃料汽车或单燃料燃气汽车。
  2005年完成34个加气站建设,改造燃气公交车1507台,燃气出租车11050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局、公安局、规划局、房产局、质监局。
  2.加强对加油站和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3.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车辆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经公安机关审核检验不合格及报废车辆入市交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商业局。
  4.清理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回收点,禁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商业局。
  5.农用车辆进城要限时限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确保检车率在98%以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四)消除城市大气感官环境污染
  1.消除城市出入口、高速公路、机场路、铁路沿线冒黑烟现象。2005年内重点解决沈棋路、机场高速路两侧可视范围、宁官高速公路出入口地区和203国道虎石台地区的大气感官环境污染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
  2.取缔二环以内单台容量2吨以下和三环以内1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三环内餐饮服务业、沿街商亭、收发室、各单位和建筑工地的茶炉大灶及小炉使用原煤散烧,一、二级道路两侧应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三、四级道路两侧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可以使用型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
  3.搬迁三环内沥青混凝土厂、水泥厂等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四、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助理为召集人的沈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调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细化责任,层层分解和落实,并建立检查、考核和奖罚机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务求实效;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在最短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提出行政监察处理意见,并将监察结果报市政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和深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并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防止污染反弹。
  (四)各新闻媒体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媒体上公布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环保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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