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地三字第093001834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高雄市政府 高市府地三字第0930018346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土地征收水产养殖物迁移费查估,特依土地征收迁移费查估基准第八点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2条 本准则业务划分如下:
一、本府地政处:办理土地征收程序。
二、需用土地人:办理水产养殖物查估及造具补偿清册。
三、本府海洋局:会同需用土地人查估水产养殖物。
第3条 本府办理土地征收水产养殖物迁移费之查估标准如附表。
第4条 迁移物性质特殊,其迁移费未能依本准则规定查估者,需用土地人得依实际状况核实查估,办理补偿。其查估认定有困难或争议者,得委托具有公信力之专业机构查估,并由本府海洋局审核之。
前项委托费用由需用土地人负担。
第5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