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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土地征收水产养殖物迁移费查估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 2004-04-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地三字第093001834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高雄市政府   高市府地三字第0930018346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土地征收水产养殖物迁移费查估,特依土地征收迁移费查估基准第八点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2条 本准则业务划分如下:

一、本府地政处:办理土地征收程序。

二、需用土地人:办理水产养殖物查估及造具补偿清册。

三、本府海洋局:会同需用土地人查估水产养殖物。

第3条 本府办理土地征收水产养殖物迁移费之查估标准如附表。

第4条 迁移物性质特殊,其迁移费未能依本准则规定查估者,需用土地人得依实际状况核实查估,办理补偿。其查估认定有困难或争议者,得委托具有公信力之专业机构查估,并由本府海洋局审核之。

前项委托费用由需用土地人负担。

第5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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