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组贰二字第0930002844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二字第09300028443号令、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30061663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政务人员殓葬补助费给与标准如下:
一、火化者,补助七个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补助五个月月俸。
第3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二字第09300028443号令、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30061663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政务人员殓葬补助费给与标准如下:
一、火化者,补助七个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补助五个月月俸。
第3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