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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4 生效日期: 2006-03-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以创建安全放心消费城市为目标,以争创“十佳消费维权乡镇(街道)”、“十佳消费维权村居(社区)”、“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及“十佳消费维权人物”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消费安全,充分认识开展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全面提高淄博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消费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开展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进一步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消费维权的社会合力,推动我市消费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的目标要求及评选方式
  开展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整合社会维权资源,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实现“食品安全无忧、日常消费无虑、重要农资无患”的目标。
  “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争创活动,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十佳消费维权乡镇(街道)”、“十佳消费维权村居(社区)”及“十佳消费维权单位”的评选,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年终考核验收情况,结合日常抽查暗访及参评单位的被投诉调查情况确定名单;“十佳消费维权人物”的评选,在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的基础上,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确定名单。
  “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评选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于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期间进行隆重表彰。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有条不紊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为加强对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淄博市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及考核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地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好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制订实施方案,建立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有力的工作体系,以保证争创活动顺利开展。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在组织好本辖区消费维权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好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活动,并指导、督促所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二)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作用。各工商企业要加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商品和服务,积极争创“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各级消费者协会要依法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发挥消费教育指导作用,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服务知识宣传力度,认真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信息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三)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单位要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倡导诚信经营理念,引导群众消费行为,揭露曝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增强消费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十佳消费维权单位和个人”争创活动,并对全市消费维权工作和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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