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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9 生效日期: 2005-06-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5]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农产品综合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战略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为中心,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为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面提升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和乡村城市化,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实现我省从农业机械化大省向农业机械化强省的跨越。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1800万千瓦,年均增长3?7%,农业机械总值达到90亿元,年均增长3.36%,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3.8万台,千公顷耕地平均拥有农业机械动力5057千瓦;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达到55%;农业机械化实用技术覆盖率达到75%;建设各类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150个,综合机械化水平均达到80%以上;基本达到农业机械化中级阶段水平,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达到高级阶段水平。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积极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确保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用于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旱作节水、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创新、农业机械化信息体系建设、农业机械化适用技术和机具的推广培训等建设和项目。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目录基础上确定省级支持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和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购买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的直接补贴。省以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要纳入省级政府采购专户管理,具体操作和资金拨付办法,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农机具购置补贴重点向农业大户和农机大户倾斜。
  4.制定农业生产用油补贴政策。农业部门要制定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办法。从2006年起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开展农业生产作业燃油补贴试点,经过1至2年的探索,在全省逐步推广。
  5.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从事农业机械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生产作业服务的个人或服务组织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收等政策优惠。
  6.加大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原则,加大对支农贷款中购置农机具和农业机械春秋生产性信贷的投放比例,保证信贷资金供应,优先支持春秋季节性农业机械生产用油和农机具维修贷款。
  7.多渠道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引导,集体、民营和个人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农业机械化投入机制,通过市场机制、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等各种措施,引导基层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和农民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广泛吸收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和海外资本,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速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优化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
  8.进一步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积极转变农业机械增长方式,以增量调整带动存量优化,以存量优化促进结构升级,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协调发展的路子,实现农业结构与农业机械装备结构同步调整。在确保农业机械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着力调整大中型机械与小型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机械、种植业机械与农村其他各业所需机械的比例。在加速粮食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的同时,积极引导林牧渔业、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旱作节水生态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等机械化技术的全面发展。
  9.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辽东地区积极发展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业机械化,辽西地区大力发展保护性耕作,辽北地区提倡发展大中型农业机械,中部地区主要发展农业机械化精品工程,辽南地区加快发展果品机械化,其中,水田地区要坚持两年旋耕一年翻耕。各地还要加大秸秆还田、秸秆机械加工等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
  10.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加强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研究开发,重点解决农业机械化技术在经济作物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滞后问题,以及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中的“瓶颈”问题,认真组织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农业科技“跨越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切实搞好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园艺技术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嫁接、组合和协调配套,抓好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多种经营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加速有市场价值的科研成果的商品化进程。积极支持和鼓励全省农业机械化科研部门、农业院校和个人研究开发适应全省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并对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和鼓励全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鼓励引进先进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11.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农”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大玉米精量播种、经济作物、农作物机械收获、烘干、牧草生产、畜养和水产养殖等13项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力度,提高农业机械化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贡献份额。以抗旱、保墒、培肥地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大以保护性耕作等旱作节水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耕作方式的改革,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实现农业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2.创新农业机械化管理体制。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政策透明、管理科学的农业机械化管理体制,将管理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依法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更好更快地发展。

  五、健全和完善服务体系
  13.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健全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积极探索重点乡镇农业机械化区域管理站和县级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站建设。
  14.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创新。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将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农机户和农民组织起来,实现从单纯的生产服务向全面的社会化服务过渡,从组织松散的低层次技术服务型向利益共享的高层次经营管理型转变。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分,不同合作形式、层次和规模的富有经济活力的经营体制,支持和鼓励发展农业机械服务租赁公司、专业协会等新型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构筑以民营为主体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新框架。
  15.大力开拓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重点建设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三大市场,积极开展农业机械化作业和技术服务,支持和鼓励农业机械进行跨区作业。大力发展经纪、咨询、信息等多种中介服务,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的监管体系。
  16.加强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农户提供政策、市场等多方面信息,引导农业机械化服务有序流动,建立良好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经营市场秩序,促进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

  六、建设高素质农业机械化队伍
  17.加强农业机械化人员培训。要把农业机械化人员培训与阳光工程结合起来,利用高、中等院校资源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人员培训;发挥各级农业机械学校优势,举办各类农业机械化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维护修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短训班;重点搞好农业机械大户的培训。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作物烘干机、激光平地机等复杂农机具上岗培训制度、购机时的使用维护修理传授制度和新技术推广示范指导制度,提高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机械应用技术水平。
  18.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完善高中级农业机械化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职称评定制度,建立岗位人员进修制度。

  七、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质量保障
  19.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适时修订《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制定完善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操作规范,建立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标准体系、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机械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机械维修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机械操作和使用标准体系、农业机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和农业机械更新报废标准体系。
  20.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法规,改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装备条件。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和专项治理,建立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牌证照管理,提高农业机械检审率;积极开展创建农业机械安全村活动。
  21.加强农业机械质量监管工作。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涉农部门要继续抓好农业机械“打假”工作,整顿、规范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市场秩序,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经营网点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努力加强农业机械鉴定和质量认证工作,不断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实行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普查制度、国家补贴农业机械产品跟踪监测制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农业机械产品更新报废制度、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农业机械修理工就业准入制度。建立和推行农业机械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农业机械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

  八、切实加强领导
  22.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23.强化农业机械化管理的组织保障。各级农业和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省农委对全省农业机械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科研教育、试验鉴定、推广培训、安全监理、农业机械维修和农用航空等工作;各级涉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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