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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3 生效日期: 2006-03-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度报送材料监督审查(以下简称监督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省内外地市驻济等用人单位,于2006年3月1日至30日到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一科(地址:济南市经八纬二路176号,济南市就业办公室九楼)领取有关资料,按规定参加监督审查。
  对拒绝参加监督审查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据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82051970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3月13日
关于开展2005年度劳动保障报送材料监督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2005年劳动保障年度报送材料监督审查(以下简称:监督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审查的范围、管辖、重点
  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用人单位。按照“突出重点,提倡诚信”的原则,上一年度监督审查合格且本年未被举报、投诉立案审查的单位,本年度免检。
  管辖: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市级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省内外地市驻济用人单位等进行监督审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属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审查。
  重点:上一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单位、上一年度新建单位是本年监督审查的重点。本年度新成立单位实行监督审查申报。   二、监督审查内容
  主要内容为:
  1、遵守招、用工规定情况;
  2、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4、遵守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技术工种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7、遵守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本年度监督审查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作为监督审查的重点内容。
  三、报送材料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外地驻济办事处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3、上年度全部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表及上年度招(聘、调入)用工手续;
  4、上年度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文本(或鉴证花名册);
  5、外国人(含港澳台)《就业证》;
  6、上年度工资发放表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
  7、上年度现金帐、银行帐、应付工资明细帐、管理费用明细帐及相关会计凭证;
  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文;
  9、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数、岗位数及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
  1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交费收据、代扣代缴明细表、增减人员明细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凭证;
  11、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要求提供用人单位与校方签订的协议书、实习生花名册及学生学籍证明(学生证);
  12、若用人单位使用外聘、返聘、退休、下岗、借用、内退及在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等人员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
  1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4、报送书面审查材料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报送材料应认真填写《劳动保障年度报送材料监督审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   四、监督审查的时间、程序
  1、 监督审查时间: 3月1日一7月31日(节假日顺延,以后不再另行通知)。用人单位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到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地点:经八路纬二路176号)领取劳动保障监督审查通知、《手册》等相关资料。
  2、用人单位按照监督审查通知要求先行自查,查后填写《手册》。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手册上签字,加盖公章。
  3、参加监督审查的单位将报审材料备齐后,报市劳动监察机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多年不合格单位及报送材料不全的,将深入单位内部实地检查。
  4、对逾期未按规定报送书面审查材料参加监督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五、审查结论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做出以下评定:
  1、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本年度没有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用人单位,做出“监督审查已通过”的评定;
  2、对违法行为轻微且按《劳动保障责令改正通知书》已改正的,或发生投诉、举报,情节轻微未立案的用人单位,做出“监督审查整改后通过”的评定。
  3、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做出“监督审查未通过”的评定:
  (1)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未全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2)未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3)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
  (5)劳动者举报、投诉查证属实,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
  4、没有劳动力管理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监督审查暂不认定”的评定。
  5、对本年度新建单位,只填写《手册》,不报送材料,不作评定;
  对评定为“监督审查已通过”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通报表彰。   六、监督审查的要求
  1、提高对监督审查工作的认识
  监督审查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和保障各项劳动工作、理顺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对加快劳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监督审查工作的认识,把此项工作列为全年的重要工作之一。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监督审查内容,逐项对照填报,实事求是,不得漏项,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暂时解决不了的,及时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法和措施,严禁弄虚作假。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督审查过程中,将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和矛盾。   七、为确保监督审查工作的质量,加强督导与指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的督导与指导,确保全市工作的规范统一。为保证监督审查工作的质量,市局将按县(市)、区已审查单位的5-10%比率进行抽查。督导、抽查的主要内容:
  1、监督审查工作进度(包括监督审查的宣传、动员、培训、通知及审查单位数量和质量等);
  2、监督审查管辖是否符合规定;
  3、监督审查内容的标准化、规范化及结论评定的统一性;
  4、监督审查资料数据库的建立;
  5、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罚)备案材料。
  另外,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局的部署阶段性整理、汇总监督审查资料并以电子邮件(邮箱地址:ldjcyk@sian.com, ldjcyk@163.com)或软盘形式上报市局监察机构,作为两网化建设的基础资料。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作用,扩大监督审查覆盖面,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于7月31日前将2005年度监督审查工作总结、数据库资料(邮件或软盘)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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