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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宣传数据及广告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期商会字第093000027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93)期商会字第093000027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条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七字第0930111503号函备查

第1条 本办法依期货商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三项、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十四条、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订定本办法之目的,在于规范公会会员宣传数据及广告物之形式、内容、制作及传播等相关事项,以维护合法业者之专业形象,并保障交易人权益。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数据及广告」,指以促进业务为目的,而运用下列传播媒体或于公开场所,就期货业务及相关事务向不特定多数人为传递、散布或宣导者:

一、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广告、传单、贴纸、日(月)历、电话簿等印刷物。

三、海报、看板、布条、公车车箱或其它交通工具等大型广告。

四、电视、电影、幻灯片、广播电台、跑马灯等。

五、信函及现场展示会等活动广告。

六、电子邮件、电子看板或因特网系统。

七、新闻稿。

八、其它任何形式之广告宣导。

第4条 本公会会员制作宣导资料及广告,应依社会一般道德及诚信信用原则,并基于保护交易人之精神及维持公正之期货交易市场之考量,慎重考虑到宣传数据及广告对于交易人之影响,以免误导交易人之判断力。

第5条 本公会会员从事业务广告及制发宣传文件,应共同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为不实际陈述、强行推销或宣称期货交易适合所有人士。

二、不得隐匿重要事实,或有其它夸大、偏颇之情事,致有误导或欺罔公众之虞。

三、不得仅强调获利,但未同时说明相对之风险。

四、为绩效广告时,不得仅使用对其有利之数据。

五、使用图表、公式、计算机软件或其它期货技术分析工具为宣传时,应显着说明其功能限制。

六、应以公司名义为之,并列明公司登记名称、地址、电话及许可证照字号,不得仅以业务人员或内部研究单位等非公司名义为之。

七、不得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撷取报章杂志之报导、为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或其它易使人认为确可获利之类似文字或表示。

八、不得仅揭示对公司本身有利者,或对过去客户操作绩效作夸大不实之宣传,或对所提供服务之内容或方法无任何证据时表示较其它业者为优。

九、不得为对同业之攻讦。

十、不得藉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期会)核准经营某项业务,作为证实该申请事项或保证操作绩效之宣导。

十一、不得有利益冲突、散布不实数据、意图影响交易市场行情、虚伪、欺罔、谩骂、其它显著有违事实或足使人误信之行为。

十二、不得鼓励或诱使他人为违法之抗争或其它扰乱交易市场秩序之行为。

十三、不得为其它经证期会禁止之行为。

第6条 期货顾问事业从事业务广告及制发宣传文件,另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所列业务人员已向本公会登记者为限,并应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为之。

二、有声媒体广告应以语音或文字声明「本公司经证期会核准之期货顾问事业许可证照字号为○○年期顾○字第○○○号」。

三、不得以主力外围、集团炒作、内线消息、其它不正当或违反法令之内容,作为招揽之诉求。

四、不得鼓励或诱使他人拒绝履行期货交易之结算交割义务。

五、不得推介或劝诱不特定人,于特定价位交易特定期货交易商品。

六、不得仅以特例或单笔交易数据,作为公开招揽业务之宣传资料及广告。

七、不得制作以乐透或类似易致交易人误解期货交易与赌博雷同之宣传资料及广告内容。

八、不得为其它经证期会禁止之行为。

第7条 期货经理事业从事业务广告及制发宣传文件,另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内容不得涉及现货市场或期货市场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二、内容涉及服务项目、资格条件、经理绩效或其负责人、业务员与其它从业人员之资历等基本数据,应提示正确及完整信息供客户参考。

三、不得为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之表示。

四、不得使人误信能保证委托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者。

五、不得提供赠品或以其它利益为不正当之推广或招揽。

六、不得以过去之操作绩效作夸大之宣传。

七、有声媒体广告应以语音或文字声明「本公司经证期会核准之期货经理事业许可证照字号为○○年期经○字第○○○号」。

八、不得为其它经证期会禁止之行为。

第8条 本公会会员应将其宣传数据及广告物,列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并经经经理人审核及签章后始可使用。

前项宣导数据、广告物及审核纪录应保存二年。

第9条 本公会会员制作宣传资料及广告,应将宣传资料及广告并划、广告样式及主题标示,于对外为宣传广告行为前向本公会报备。

第10条 本公会会员所为之宣传资料或广告,本公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交易人、相关单位检举有违反本办法之嫌时,应即进行查证,并对检举人身分予以保密。

本公会为前项之查证时,会员及其负责人或受雇人不得拒绝或妨碍。

第11条 本公会依前条规定,对本公会会员进行查证后,认有违反本办法之情事者,应填具「会员宣传数据与广告查证说明通知书」(格式如附件一),通知该会员限期改善。

该会员应就通知书所载事项逐项确认,于通知书送达后二日内填「会员宣传数据与广当查证说明回复函」(格式如附件二)回复本公会。

该会员于限期内回复表示异议者,本公会召开市场推广委员会认定之。委员会认有必要时,得请该会员派代表到场说明。

该会员未将改善情形于限期内回复者,视为未改善。

第12条 本公会会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而未于期限内改善或情节重大者,应送纪律委员会依本公会会员自律公约等十条议处,并陈报证期会。

第13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经证期会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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