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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2 生效日期: 1999-12-02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通(1999)79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部分海关反映,有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请求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以下简称直接退运货物,但不包括监管方式代码为“4461”项下的已结关放行后的退运货物)。为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执法尺度,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和作业规程以及信息系统计算机作业的特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接退运货物范围
  (一)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二)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三)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四)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凡按署法(1997)627号文件规定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二、直接退运货物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其中属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申请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提出。直接退运申请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现场海关接单关员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作业现场科级或处级领导复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审批件、随附书面申请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转审批部门。
  (三)直接退运货物由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通关管理部门或隶属海关关长书面审批。审批前应首先确认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是否已实施布控并向有关部门核实是否有走私违规嫌疑。对已实施布控或有走私嫌疑的货物,应待实际查验或调查结束后,根据其结果,再确定是否同意直接退运。
  (四)因错发货原因请求退运的,应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者在海关确定查验货物之前提出申请。如已向海关申报或海关已确定查验,应待实际查验后,并证实其确为错发货,再决定是否同意直接退运。
  (五)凡列入海关重点管理商品名单的商品、国家禁止、限制进口商品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后申请直接退运的属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限制的进口商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直接退运的,应逐案上报总署通关管理司,由通关管理司会商总署有关司局审批。
  (六)超过3个月未办结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申请直接退运,经现场海关核实货物尚未处理的,由直属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署通关管理司,通关管理司会商总署有关司局审批。
  (七)准予直接退运的审批件应一式两份并编号随进出口报关单存档。审批件格式、内部参与审批的部门及具体程序由各关根据本关实际制定。

  三、经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进出口统计。

  四、直接退运货物的计算机操作
  (一)为加强对直接退运货物的管理,便于各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新增列“直接退运”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
  (二)为保证通关数据完整和舱单正常核销,直接退运货物需凭海关审批件分别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先办理出口,然后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即“退运出口××(关区代码)×××××××××(出口报关单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监管方式均为“直接退运”,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三)已申报货物在放行前批准退运的,应删除原报关数据。原书面报关单批注退运出口报关单号后随直接退运报关单存档。已核注的各类备案数据应删除核销标志,已批注的监管证件应作更改,加盖更改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后,方可办理退运手续。

  五、各海关物流监控部门要加强对直接退运货物的实际监控,确保直接退运货物实际离境。

  六、对已实施布控或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经实际查验确有问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通关司。

附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1999年  月  日)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规范海关对进境后结关放行前的进口货物的退运管理(以下简称“直接退运”),统一海关执法尺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在海关放行前,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请直接退运:
 (一)国家贸易管制规定临时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手续的;
 (二)因税率调整企业无力交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三)错发、误卸货物能提供运输部门或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四)因贸易纠纷未能办结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海关在审核情况真实无讹并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准予退运。
 三、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请示直接退运的;或未经审批擅自进口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国家规定由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退运。
 四、为保证通关数据完整和舱单正常核销,直接退运货物需凭海关审批件分别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先办理出口,然后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即“XX(关区代码)×××××××××(出口报关单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
 五、增列“直接退运”监管方式,代码4500。此监管方式及代码仅适用于直接退运货物,已结关放行后的退运货物仍适用“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461。
 六、报关单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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