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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8 生效日期: 2005-04-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建发[2005]22号

各市建委、局: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对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周期发挥了巨大作用,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企业做为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职责,监理企业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平稳与否。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中明确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迅速扭转监理企业只重视质量,轻视或不监管安全的不良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监理企业学习《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通过学习、培训工作使监理人员深记并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肩负起《条例》规定的监督责任。

  二、监理企业必须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章制度,在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安全责任,并明确考核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监理目标管理的“三控制”扩展为“四控制”,即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和控制安全,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每天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签。

  三、监理企业在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安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理做出保证,必须把《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列入监理规划,并制订实施措施,严格执行。招投标代理机构要尽职尽责,在招标书中明确上述内容要求,对不响应安全生产要求的视为无效标书。

  四、监理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1、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必须审查专家论证意见。
  2、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发复工指令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单位担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的,监理企业必须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五、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六、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向监理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到现场纠正违规行为。要强化对监理企业履责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做不良记录登记报省厅,与企业资质年度审查和个人注册资格挂勾,并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严肃查处。
辽宁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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