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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4 生效日期: 1999-11-2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217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二,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和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提出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准文件.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税务部门开办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的规定办理,核发适用公司的,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的规定办理,核发,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五,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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