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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4 生效日期: 1999-11-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最近,一些地区的银行机构以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为名,参与贷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甚至派银行工作人员到贷款企业任职或兼职。这种做法不利于银行信贷管理,不利于银行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为切实作好信贷资产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银企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银行机构今后一律禁止参与有关贷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得派人到工商企业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
  二、凡已在工商企业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的银行工作人员,不论收取报酬与否,要立即从现所任职企业或经济实体中退出。
  三、各商业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本系统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今后,如再发现此类问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加强监管,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当中,督促各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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