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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对鞍山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部分调整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7 生效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制定的《关于对鞍山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关于对鞍山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
  2003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鞍山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实践,由于这部分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存在市、区两级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调查、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脱节,管理区域特别是千山区城区主干道以及鞍千路、鞍海路、鞍辽路、鞍腾路、鞍岫路、鞍刘路、矿工路道路中心线70米红线范围难以明晰等因素,使这部分房屋产权产籍很难管理到位。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特别是从有利于全市房屋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出发,现对我市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部分调整,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凡属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土地属性是国有的,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由市房产局负责,其房产经市房产局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后,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属性是集体的,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由千山区或千山风景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颁发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鉴于已纳入我市城市规划区管辖范围的铁东区高官岭村、后峪村、营城子村和立山区沙河镇存在两种属性土地的实际,对其房屋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作如下调整:土地属性是国有的,由市房产局负责登记发证;土地属性是集体的,由市房产局委托所在区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并颁发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二、千山区城区主干道和我市七条主干道两侧70米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由房屋所在区的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上述范围的房屋,如土地属性发生变化,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房屋权利人应自收到土地使用证变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证明等相关文件,到鞍山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上述调整意见与原《通知》精神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鞍山市房产局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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