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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 2006-01-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潍坊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潍坊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规划行政效率,完善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机制,实现规划决策与审批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潍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潍坊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向市政府和市规划局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重要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前,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2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评审和审查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选址与规划。
  (三)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大型的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商贸中心、展览中心、客运站及其他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四)研究市政府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五)研究城市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30名左右单数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其中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非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公务员原则上不少于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对评审和审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市规划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通过。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有权否定和暂缓实施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同意的项目,但对此应做出相应说明。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以否决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但一般不得在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之外确定其他方案。特殊情况下,被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可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被市规划委员会否定的项目可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复议研究。

第三章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向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局提出评审意见,作为审议或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
  (二)评审重要专项规划、2平方公里以下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评审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选址与规划。
  (四)评审市区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拍卖地块面积大于5公顷、一般地段面积大于2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
  (五)评审市区重要节点建筑、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交通、水利、环保、人防、园林、文物保护、地震、消防、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规划局聘任,建立专家库。
  第十三条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评审会议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成员在市规划局聘任的专家库中选定。确定评审专家时,一般规划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规划项目,可由市规划局直接确定;城市重要规划和建筑设计招标项目,须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市规划局根据项目情况随时召集召开,评审专家在评审会前确定并保密。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评审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应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提供,一般不得少于2个;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局推荐的方案要标明推荐顺序。

第四章 城市规划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申报事项统一受理,分类整理决策事项。为保证行政效率,下列事项由市规划局业务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依据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非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拍卖地块面积小于5公顷、一般地段面积小于2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城市支路两侧、居住小区内部、一般地段建筑设计方案,以及小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批单位院落内不影响城市景观的零星建设;
  (四)审批落地广告、临时设施、改门改窗、建筑物外形改造等;
  (五)审批建成区外村镇规划及一般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重要城市规划项目应先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重新申报;评审通过的应由市规划局进行复审,未经市规划局复审或复审不同意的项目,不得提报市政府审批或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重大规划项目还需按规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评审和审查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评审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负责委员会及其专家库的委员、专家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安排好会议日程,并及时通知与会委员。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评审和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其他有关机构代表列席会议。会议进行最后表决时,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第二十条 经评审和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项目,由市规划局在城市规划信息网站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外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的依据。需进行土地招标拍卖的项目,以地块名称或地块编号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五章 城市规划项目评审和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 提报市规划局研究审批和两个委员会评审、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所需时间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规定如下:
  (一)市规划局:从受理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审批申请之日起至提出研究意见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市专家评审委员会:从接到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评审申请之日起至提出评审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市规划委员会:从接到项目选址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之日起至提出规划委员会评审意见的时限为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或审查通过的项目,批前公示期满后,规划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证件。凡报建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建设项目放线、验线,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三条 两个委员会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书面回复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做出书面说明,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 城市规划项目公示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审查通过的项目,审批前应进行批前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项目经批准开工后应进行批后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示内容和时间:
  (一)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其他城市规划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公示期不少于5日;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公示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公示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日,其中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雕塑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方式:(一)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主要是在市区人流集中地段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和项目工地设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分别对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工地设立的公示牌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
  (二)新闻媒体和城市规划网站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和城市规划信息网站上网发布,征求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
  (三)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示。主要对两个委员会评审和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方案进行集中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过公示,社会各界和市民反应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报项目原评审和审查委员会重新评审和审查。经重新评审和审查被否决的项目,规划部门停办一切规划手续。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意见,在逐级提报时应予以说明。各位专家、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记录在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专家、委员反馈。
  第二十九条 各委员会会议采取回避的制度。凡所评审和审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三十条 各委员会在规划建设项目决策、评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遵守议事规则。为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凡在项目评议、审查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评审纪律,或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委员会委员有权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各位专家、委员进行业务交流,以提高决策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制度内容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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