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20077144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200771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高级中学法第三条第三项及职业学校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中等学校,指下列学校:
一、国立高级中学。
二、国立、直辖市立及县(市)立高级职业学校。
三、经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
四、经教育部、直辖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级职业学校。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入学,指下列方式:
一、甄选入学:提供各类资赋优异学生、具有特殊才能或性向学生入学。
二、申请入学:提供对有特色之学校或科别具有兴趣之学生就近入学邻近高级中等学校或直升入学。
三、登记分发入学:提供学生非经由前二款或其它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之方式,依其志愿分发入学。
前项各种入学,应参采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以下简称基本学力测验)分数,其方式如下:
一、甄选入学:以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为甄选条件,参采学生在校艺能表现、综合表现或特殊才能等,并视实际需要就实验、口试、小论文、实作、表演或术科等项选择办理,不得采计在校学科成绩。
二、申请入学:以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为申请条件,得择一科至二科加权计分,参采优良品德、综合表现或特殊事迹等,并应采书面审查,不得再办理任何形式之测验。但直升入学者得参采在校学科成绩。
三、登记分发入学:以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为分发依据,不得加权计分。
第4条 符合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参加本办法各种招生入学:
一、国民中学应届毕业生取得基本学力测验分数者。
二、非应届国民中学学生或同等学力并取得当年度基本学力测验分数者。
三、符合资赋优异学生降低入学年龄缩短修业年限及升学办法之规定,并取得当年度基本学力测验分数者。
第5条 甄选入学、申请入学及登记分发入学之招生区,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实际需要拟定招生区范围、数量,经教育部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6条 高级中等学校为办理多元入学招生事宜,得与直辖市立、县(市)立高级中学及五年制专科学校成立全国高中职及五专多元入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招生委员会),由第七条第一项各种入学委员会遴派委员组成,统合、协调并监督全国各种招生事宜。
第7条 各招生区为办理第三条之入学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得自行决定采单独招生方式外,各校应联合成立各区甄选入学委员会、申请入学委员会及登记分发入学委员会,必要时甄选入学并得跨区联合办理招生。
各招生区之各种入学委员会委员,由各高级中等学校校长、教务主任、国民中学校长、教师及家长代表组成,其中国民中学校长、教师及家长代表人数,不超过委员全体人数之十分之一,且国民中学校长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师及家长代表人数之总和。
第8条 前二条之入学委员会,均应成立申诉及紧急事件处理项目小组,负责处理有关招生事宜之各种申诉及偶发事件。
第9条 各高级中等学校应单独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划办理各种招生事宜,并将招生名额、资格条件等相关资料送请各招生区各种入学委员会汇整,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载明于招生简章并公告。
第10条 各招生区为办理基本学力测验,应成立各区基本学力测验试务委员会,并由各区联合成立基本学力测验全国试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试务委员会),其办理时间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学力测验,于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办理为原则。
二、第二次基本学力测验,于七月上旬办理为原则。
第11条 各种入学方式办理时间如下:
一、甄选入学及申请入学,于第一次基本学力测验成绩公布后办理,并于第二次基本学力测验报名前放榜。
二、登记分发入学,于第二次基本学力测验结束后办理,至迟应于八月中旬放榜。
第12条 各种入学方式之招生名额比例如下:
一、甄选入学: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之比例。
二、申请入学:
(一)各公立高级中学:申请入学名额以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三十为原则,同时办理甄选入学及申请入学者,其合计名额以百分之四十为原则。
(二)各公立高级职业学校:申请入学名额以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六十为原则。
(三)各私立高级中学及高级职业学校:申请入学名额以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七十为原则。
三、登记分发入学:以核定招生名额扣除甄选入学及申请入学之名额。
前项甄选入学或申请入学录取后有余额时,应纳入作为登记分发入学之名额。
第13条 依本办法办理之各种入学招生作业得收取费用,其费用由全国招生委员会或全国试务委员会拟订,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后实施。但低收入户子女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支领失业给付者,其费用酌予减免。
第14条 本办法所定各种委员会之委员,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该次招生入学之考生时,应自行回避。
前项应自行回避之情形而未回避,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利害关系人得申请回避。
第15条 技(艺)能优良学生甄审保送入学、国中技艺教育班毕业生分发实用技能班、轮调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碍学生等特定招生对象之班别,依其相关之招生办法规定办理。
第16条 参加甄选入学或申请入学获录取并向录取学校完成报到手续之学生,应于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提出放弃录取资格声明后,始得参加登记分发入学。
第17条 国民中学应届毕业学生参加基本学力测验及各种招生入学,国民中学应配合各招生委员会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18条 直辖市立、县(市)立或直辖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及高级中等学校附设进修学校、补习及进修教育法施行前单独设立之私立进修学校办理多元入学招生,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