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6]8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日,某公司涉嫌违规借贷巨额资金,可能引发该公司短期融资券偿付风险。据查,有个别保险公司持有该公司短期融资券。为加强短期融资券风险管理,化解交易品种信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核查持有高风险短期融资券数量,摸清与高风险公司有无债权债务关系。凡持有高风险短期融资券,或与高风险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保险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避免资产损失。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评估机制。要高度关注所评债券出现信用风险的评级机构,重新审视其信用等级的评估能力,并运用市场通行评级标准,检验有关评级机构评定的所有券种,尽快调整内部评级。
三、各保险机构应当全面评估本公司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深入分析短期融资券的市场风险,清理评估失真、信用评级虚高的券种,进一步优化投资信用结构,持续跟踪市场风险变化,做到反应快捷,措施得当。
四、各保险公司应当以此事件为鉴,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目前,持有高风险短期融资券或与高风险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保险机构,应在2006年8月4日前,将有关投资情况,包括投资决策过程、内部评级结果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上报中国保监会资金监管部。
20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