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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业学校实习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3-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教育部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8点

一、依据高级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订定之。

二、高级职业学校职业类科,为增进学生吸取职场经验,得与性质相关之建教合作机构,办理「实习式建教合作教育」。

三、学校规划办理实习式建教合作教育各年级实习期间依照左列原则办理:

(一)一年级以寒暑假期间办理为原则。

(二)二年级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学期中实施以不超过五周为原则。

(三)三年级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学期中实施以不超过十二周为限。

四、学校规划办理实习式建教合作教育,应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先觅妥建教合作机构,由学校办理自评符合学生实习需要者。

(二)规划校外实习课程,提经课程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拟定实习式建教合作计划。

(四)签订建教合作契约书

(五)安排学生选课及一般课程补课。。

(六)取得选修学生家长同意,并签订技术生训练契约。

(七)安排学生到建教合作机构实习。

五、实习式建教合作机构由学校自行办理评估,评估应注意左列各项:

(一)建教合作机构需经登记核准设立有案。

(二)具有该科相关实习训练之环境。

(三)符合课程实习要求。

(四)工作及住宿环境安全卫生符合规范。

六、学校安排校外实习课程规划,以校订科目为原则;实习内涵符合课程要求者,得采计学分。有关学分采认,由各校自行依照成绩考查办法规定订定办理。

七、在学期中办理实习式建教合作教育,有关一般课程之补授应在校内实施,至于与规划实习相关之专业科目,可于建教合作机构内安排时间加强。

八、学校拟定实习式建教合作计划应包括左列各项:

(一)实习科别、年级及学生数。

(二)实习起讫期间。

(三)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的项目。

(四)在建教合作机构各项实习内涵与课程所订实习单元之学分采认对照表。

(五)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学校之辅导与查核学生学习情形。

(六)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住宿安排。

(七)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之保险及生活津贴给予。

(八)学期中实习之一般课程补授。

九、学校办理实习式建教合作教育应与建教合作机构签订合约书,其内容应包括左列各项:

(一)实习科别、年级及学生数。

(二)实习起讫期间。

(三)学校与建教合作机构对技术生之辅导责任与分工。

(四)建教合作机构应提供与课程相关之技能训练及指导之责。

(五)建教合作机构应提供之有关学生技能训练、休假、保险等不得违反劳基法规定办理。

(六)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期间投保及保费负担。

(七)其它双方应负之权利与义务。

十、学生分发建教合作机构前,学校应负责协调建教合作机构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技术生训练契约,四份,学校、建教合作机构、技术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当地劳工主管机关备查。技术生训练契约其内容应包括:

(一)训练期限。

(二)训练(工作)时段。

(三)训练内涵。

(四)训练生活津贴及发给方式。

(五)保险之投保与负担。

(六)住宿及往返交通费之负担。

(七)有关劳基法对技术生的保障。

(八)其它双方之权利义务。

十一、学生分送建教合作机构实习,仍应依照劳动基准法规定,技术生不得超过该公司员工四分之一之限制。每一建教合作机构的学生数不得少于三人为原则,该建教合作机构如有同校其它方式之建教合作技术生者,得合并计算。

十二、学生分发于建教合作机构实习,学校与建教合作机构应建立紧密的辅导作业,订定「技术生辅导办法」作为辅导管理的依据,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有无住宿于建教合作机构内,有关辅导依左列原则办理:

(一)学生住宿于建教合作机构内者,建教合作机构应设专人依据「技术生辅导办法」负责技术生辅导工作,学校并应每天指派相关科教师赴建教合作机构了解技术生学习情形,并协助建教合作机构辅导技术生。

(二)建教合作机构在学校社区内,学生未住宿者,学校应每天安排相关科教师赴建教合作机构辅导技术生,了解其实习情形,并与建教合作机构取得密切的联系。

(三)实习期间在外租屋供学生住宿者,学校应指派专人住宿负责管理。

十四、学校教师赴建教合作机构辅导技术生实习,应就每天辅导情形作详实纪录,返校提出报告前项辅导人员赴建教合作机构辅导技术生,学校依照「国内出差旅费规则」规定支给差旅费。

十五、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期间,建教合作机构应指派人员指导技术生之实习。

十六、学校办理实习式建教合作教育,依照不同实习期间,申办程序如左:

(一)在寒暑假及假日期间办理者,由各校办理建教合作机构评估合格后,提学校行政会议通过实施。

(二)在学期中实施五周(含)以内者,应于分发建教合作机构前十五日,检附实习式建教合作计划、建教合作契约草案、技术生训练契约草案、建教合作机构评估报告及补授一般课程计划函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三)在学期中实施五周以上者,应于学期前二个月检附实习式建教合作计划、建教合作契约草案、技术生训练契约草案、建教合作机构评估报告及补授一般课程计划函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建教合作教育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核准之。

十七、本作业规范,高中附设职业类科、综合高中职业学程及特殊学校综合职能科准用之。

十八、本作业未规范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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