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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遥感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 2006-07-26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邯郸、保定、包头、沈阳、鞍山、伊春、徐州、镇江、淮北、泰安、郑州、洛阳、新乡、焦作、襄樊、长沙、汕头、湛江、成都、贵阳市规划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及《关于贯彻(国务院关
  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32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关于加强城市规
  划实施动态监测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总结上一批城市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城市规划动态监测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动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的
  进一步开展城市规划遥感动态监测,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行政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可以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是深化城乡规划体制和机制改革、改进规划管理方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主要是扩大监测试点范围,推广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工作方法和技术路线。目的是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方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为在全国范围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并建立我国城市规划监管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抓好工作重点,扩大试点范围
  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的重点是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以及这些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等。2005年度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的试点城市增加到20个,即在邯郸、保定、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贵阳市的基础上,增加沈阳、伊春、徐州、镇江、淮北、郑州、焦作、长沙、汕头、湛江、成都ll个城市。

  三、工作方式与阶段
  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是利用遥感影像数据与城市规划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并掌握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本次城市规划动态监测212作将对技术线路进行调整,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增加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在充分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和建议。工作阶段主要分为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情况核查、提出报告和事件处理五个阶段。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责任
  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建设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对监测成果进行核查。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在核查的基础上,稽查办公室结合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察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和日常工作,落实规划动态监测的工作要求,提出工作计划及目标城市名单,确定遥感影像规格,开展遥感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其处理、分析、成果鉴定,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提出动态监测报告,开展相关问题研究等。试点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项工作,应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专责,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负责提供规划动态监测相关的总体规划资料、历史名城保护规划资料、地形图及必要的规划管理资料,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

附件:2005年度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动态监测试点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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