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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1 生效日期: 1999-11-1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1999年以来,国家先后两次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出口商品退税率,综合退税率已接近15%;并追加了150亿元退税指标,使退税资金有了充足保证。随着国际市场逐步好转,在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作用下,我国出口正逐步走出低谷,回升之势明显。1998年第四季度全国出口下降了7.7%,1999年第三季度出口已实现了14.4%的增长,前三季度全国累计出口扭转了持续下滑局面,增长2.1%。
  在出口回升的同时,少数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也重新开始有所抬头。为保证出口退税机制的正常运转,维护外经贸经营秩序,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重大抓好防范和打击骗退税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传达、宣传和落实国家防范和打击骗退税的文件和有关规定,及时向出口企业通报骗退税违法活动的新动向,介绍防范骗退税的措施,帮助出口企业增强防范骗退税的意识和能力。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地区出口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找准出口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切实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内部防范骗退税的管理机制。
三、出口企业要牢固树立依法经营思想,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正常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特别要注意加强对业务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管好出口单证。
四、负责退税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负责,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商品、敏感地区货源的出口退税,要重点审查,严格把关。
五、对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出口企业,我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处罚。
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自觉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要在职权范围内在进出口商品配额分配、招标、广交会摊位分配及享受国家和地方扶持外经贸发展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从严掌握。要积极协助、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骗退税案件,对提供骗退税动向和破案线索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
七、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类出口企业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要及时向上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类出口企业及企业的有关业务部门和业务员。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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