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12章第87条)
〔1967年2月3日〕
(本为1967年第1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豁免薪俸税令》。
第2条 薪俸税的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如因在1939-1945年的战争中遭受永久伤害而正在收取根据《退休金规例》(Pensions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A)第31条发给的退休金,则获豁免缴付根据本条例第8条就该人在任何课税年度的上述退休金而应征收的薪俸税。
(2)本条适用于197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及之前各课税年度。(1976年第182号法律公告)
第3条 伤残退休金的薪俸税获一般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正在收取根据《退休金规例》(Pensions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A)第31条、《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5(1)条、《辅助队薪酬及津贴(抚恤金)规例》(第254章,附属法例I)第3(1)条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第15(1)条发给的退休金,则获豁免缴付根据本条例第8条就该人在任何课税年度的上述退休金而应征收的薪俸税。
(1976年第182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36号第54条;1988年第85第49条;1997年第20号第6条;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