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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聘雇人员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6 生效日期: 2004-03-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文人字第093310873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093310873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1点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高聘用人员、约雇人员工作效率与品质,并加强其管理效能,特订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聘雇人员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聘用人员,系指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人员;约雇人员,系指依「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雇用之人员(以下简称约聘雇人员)。

三、约聘(雇)人员进用所需资格条件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其及相关规定办理。

四、进用作业程序:

(一)采公开上网征才为原则。

(二)比照本会编制内人员之甄审方式办理。

五、约聘(雇)人员应依据规定订定契约。

六、约聘(雇)人员之报酬视工作之繁简难易、职责程度、所具知能条件依照行政院订之「聘用人员比照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点支给报酬标准表」、「约雇人员比照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点支给报酬标准表」规定支给。

七、工作时间(含加班)及上下班签到(退)等差勤管理事项,比照本会编制内员工办理外,并得视业务需要依照各相关法令规定另订之。

八、给假规定依照「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聘雇人员给假办法」规定办理。

九、本会约聘(雇)人员任现职至契约届满前,应予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但年度中或办理工作绩效考核时辞职者,不予办理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十、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应就受考人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及综合评估等分别评量,考核评量表如附表。

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评量项目及考核评量表格式由本会人事室拟订,送本会甄审暨考绩委员会审核,经主任委员核定后施行。

十一、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数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十二、本会约聘(雇)人员于工作期间之奖惩,应并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增减总分。嘉奖或申诫一次者,年度考核时增减其总分一分;记功或记过一次者,增减其总分三分;记一大功或记一大过者,增减其总分九分,超过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计。

十三、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甲等:作为聘(雇)用及调薪之参考。

(二)乙等:作为聘(雇)用参考。

(三)丙等:不续聘。

前项考列甲等人数参照本会编制职员考列甲等人数比例。约聘(雇)人员任职未满一年或已达本职务最高薪点者,则不予晋薪。

十四、参加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工作期间之奖惩抵销后,累积达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旷职一日或累积达二日者。

(三)事、病假合计超过十四日者。

十五、对于约聘(雇)人员之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评量,应于当年十一月办理,先由受聘(雇)人员就考核评量表项目自评,单位主管复评,经本会甄审暨考绩委员会审核后,陈报主任委员核定。

十六、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评量结果,应自次年一月起执行,不续聘雇者,应于雇佣期间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聘(雇)人员;续聘者,则依规定办理续约事宜。

十七、约聘雇人员于工作期间之奖惩标准,得比照公务人员考绩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甄审暨考绩委员会审核,陈报主任委员核定后予以解聘(雇):

(一)违反聘(雇)契约约定事项而情节重大,有具体事证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致无法完成聘(雇)契约之工作项目,对本会造成不良后果,有具体事证者。

(三)公务人员考绩法所定应予一次记二大过各款情事之一者。

十九、约聘(雇)人员离职时,关于离职储金之给与,依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办理。

二十、本会以业务费进用之临时约聘(雇)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得比照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十一、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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