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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30002289函核定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依据: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简称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
二、训练类别:
实务训练。
三、训练重点:
实务训练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四、训练对象:
九十三年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
五、训练时间:
实务训练期间为四个月。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考试录取类科同职组各职系之资格,并有与拟任职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经验四个月以上者,其实务训练期间得予缩短为二个月。
(一)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二)与低一职等职责程度相当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三)担任高于或同于拟任职务列等之职务。
申请缩短实务训练人员应于分配报到后,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实务训练机关提出申请,并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
六、训练机关:
实务训练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参照公务人员任用法及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规定,按笔试录取人员考试等级、类科所适任之职等职系之职缺办理。
七、调训程序:
笔试录取人员应于接到分配实务训练报到通知后十日内,前往实务训练机关报到接受训练,但征得实务训练机关同意,得展延十日。其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或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废止受训资格。
八、训练经费:
(一)实务训练所需经费由各实务训练机关原编列之预算(人事费)列支。
(二)训练期间支领津贴标准,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
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
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各用人机关(构)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九、训练课程:
(一)实务训练由实务训练机关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指派专人辅导,并依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辅导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实务训练期间,除因业务需要,由实务训练机关指派前往受训外,不得经选送或自行申请参加进修。
十、请假规定:
实务训练期间,受训人员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定办理。事假、病假(含延长病假)、婚假、丧假、娩假、流产假及休假日数应按
实务训练月数占全年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训练期间。在训练期间,原核准延长病假经销假继续训练者,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但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应废止其受训资格。
十一、成绩考核:
(一)实务训练成绩之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二)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由实务训练机关函送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理:
1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2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还实务训练机关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三)经退还重新评定实务训练成绩者,实务训练机关应于文到十五日内,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成绩。未依限或未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时,保训会得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四)经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者,由保训会视事实状况酌予延长,其期间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训练期间,并以一次为限。延长训练期满成绩仍评定为不及格者,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保训会得退还实务训练机关重新评定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十二、请领考试及格证书:
受训人员经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实务训练机关应即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满请领考试及格证书作业要点之规定,填具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函送国家文官培训所核转考试院颁发考试及格证书。
十三、本计划如有未尽事宜,依公务人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办理。
十四、本训练计划经函送保训会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