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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港人一字09200096072号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处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处设浚港课、营建课、修缮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隧道管理中心、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

第4条 浚港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疏浚工程计画拟订事项。

二、疏浚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验收事项。

三、疏浚船机维护工程之办理及预算书编制事项。

四、码头水下结构检查及港埠工程水下勘查事项。

五、局内单位水下作业之办理及局外单位一般水下作业之代办事项。

六、港区沉船及海底物打捞清除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营建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工程施工管理及验收事项。

二、新建工程预算书拟订、发包(含维护工程)、施工管理及验收事项。

三、港工作业许可证分派查验事项。

四、新建工程采购契约规定有关工地现场环境污染防制督导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修缮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埠设施维护工程年度预算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维护工程修缮事项。

三、港区用电设备检测事项。

四、紧急灾害抢救工程事项。

五、维护工程采购契约规定有关工地现场环境污染防制督导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职业灾害防止计画厘订及实施事项。

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安全卫生设施检点及检查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之指导、督导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划及实施事项。

六、劳工健康检查规划及健康管理实施事项。

七、职业灾害调查处理之督导及职业灾害统计事项。

八、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提供及建议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隧道管理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隧道维护年度预算拟订及机电设备之操作、保养及管理维护事项。

二、隧道交通监控、安全管制、事故排除及灾害应变处理事项。

三、隧道环境清洁及维护事项。

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种会报汇办及首长演示文稿制作事项。

二、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三、施政计画、工作考成、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及人民陈情事项。

四、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五、新闻转核、参观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六、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七、办公厅舍修缮、维护及使用等管理事项。

八、动员准备业务配合事项。

九、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一○、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一一、营业税申报事项。

一二、不属于其它各课、室、所、作业库区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一○、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一一、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一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业务监办事项。

五、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六、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七、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编报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一○、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制及推动执行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14条 课、室、中心主管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5条 处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处长主持,副处长、专员、各课、室及中心主管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6条 处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处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17条 本处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核定之。

第18条 本细则报请交通部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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