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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A章:遗产税(表格)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11章第3(1)条文)

[1971年1月1日]

(本为1970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及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遗产税(表格)公告》,自1971年1月1日起实施。

(1970年第113号法律公告)

第2条 表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附表的表格1为遗产申报誓章。

(2)附表的表格2为遗产呈报表。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文

[第2条文]

(第1页)表格1I.R.E.D.1

遗产申报誓章

(遗产税条文例,第111章,第3条文)

本表格用以披露一切死者去世时转移的财产(不论有关财产是否转予遗产代理人),以及死者以受托人身分代他人所持有的财产。

除罗马拼音姓名外,有中文姓名者亦须以中文字填写其姓名。

(1)所有别名均须填报。有关死者(1)...................................

(2)填上去世前地址及职业。地址为(2)...............................

的遗产事。

(3)填上姓名、地址及职业(如属妇人,则填写其身分)。本人/我们*(3)...............

谨以至诚宣誓如下:─

(4)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等(视属何情况而定)。若申请覆签,则须填上最初批给认证或管理书的法庭的名称及有关日期。1.本人/我们*拟获得批给/获得覆签*上述死者的(4)...............

.........................................................................,死者于..........年.........月.........日在....................................................................

去世,享年.....................。

(5)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获授权人、有资格承办遗产的人、监护人等。2.本人/我们*现以(5)..................................................................

身分申请有关认证书或管理书的批给。

*删去不适用者3.附于本表格的陈述书"X"乃下列事项的真确及完整陈述∶(i)所有于死者去世时尚存及在死者并无遗嘱或局部无遗嘱的情况下有权获分派其遗产的人,该人姓名、年龄及与死者的关系,(ii)所有在死者死后去世的上述人士的去世日期,及其遗产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iii)于死者死后去世,或早于死者去世,但却未因此而丧失遗嘱下规定的利益的死者遗嘱内所指定的遗产受益人的姓名、年龄及去世日期,以及有关受益人的遗产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

(第2页)4.附于本表格的陈述书"Y"是一项真确及完整的陈述。陈述书第I部是死者个人拥有在香港的财产所用的所有姓名,包括“堂”(tong)或姓氏;*使用有关姓名的目的。陈述书第Ⅱ部是在他/她*去世当日,他/她*藉以在香港的任何财产中享有任何份额或权益(不论是管有中或预期可得的)的全部姓名,包括,“堂”(tong)或姓氏(不属于第I部者),有权使用该姓名的人(不论是作为所有人、受托人、经理/司理人或其他身分)的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该姓名名下的财产,以及死者在有关财产所占的权益。

就本人/我们*所知所信,死者并没有以其他“堂”(tong)或姓氏,或以任何其他姓名在香港持有其他财产或在香港的任何财产中拥有任何权益。

5.每份附于本表格的遗产呈报表均显示其标题所描述的一切财产的真确情况及价值,并包括经本人/我们*至今努力追查,可确定为死者去世时所转移或当作转移的一切财产,以及死者只是作为受托人持有而非实益持有的一切财产。

6.遗产呈报表1附表1的第I部及遗产呈报表2附表2列载死者去世时到期偿还的、在香港所订约承担、欠下居于香港人士的债项,或以座落于香港的财产作押记的债项,并连同有关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债项说明及欠款款额。

遗产呈报表1附表1第Ⅱ部为死者殓葬费用的真确帐目。

7.遗产呈报表内的每份扣除项目附表列载有关债项、产权负担及负债的真确详情就本人/我们*所知,并无任何事实可使上述债项、产权负担及负债不能于厘定应缴遗产税所根据的遗产价值时依法扣除。

8.本人/我们*经在可能范围内作出全面调查,但仍未能确定遗产呈报表附件内所提述的财产的准确款额或价值,至于现时可作估计的款额或价值则已列入遗产呈报表。本人/我们*承诺,一经有关款额或价值完全确定,即会作出有关的全面报告,及补缴本人/我们*可能须增缴的税款,倘若本人/我们*可能因此而须对本誓章内所述的其他财产再补缴税款,本人/我们*亦自当缴付。

(第3页)9.除本誓章第4、5、6页所载对有关问题的答案所披露者外,死者并没有在去世前3年内将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赠予任何人,亦没有为使亲属受惠而作出任何产权处置。

10.除本誓章第4、5、6页所载有关问题的答案所披露者外,死者并没有在任何时间将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赠予任何人而同时将权益或利益保留予其本人,亦没有为使亲属受惠而作出任何附有上述保留的产权处置。

11.除本誓章第4、5、6页所载对有关问题的答案及遗产呈报表1、2、3所披露者外,在香港再没有任何须就死者去世而征收遗产税的其他财产(不其业权性质为何)。

12.本誓章第4、5、6页内问题1至10的答案均属真确无讹。

就本人/我们*所知所信,上述各项均属真确。

此誓章是上述.........................................于

19............年............月............日在香港

.....................................在本人面前作出,

誓章经由...........................(经宣誓的传译

员的姓名)以中国..............方言向上述宣

誓者传译。

............................

监誓官}

此誓章是上述.........................................于

19............年............月............日在香港

.....................................在本人面前作出,

誓章经由...........................(经宣誓的传译

员的姓名)以中国..............方言向上述宣

誓者传译。

............................

监誓官}

此誓章是上述.........................................于

19............年............月............日在香港

.....................................在本人面前作出,

誓章经由...........................(经宣誓的传译

员的姓名)以中国..............方言向上述宣

誓者传译。

............................

监誓官

*删去不适用者}

(第4页)

问卷

问题 答案

任何所述的财产,如须缴付遗产税,须在本誓章有关遗产呈报表内填报。

1.生者之间的赠予

(见遗产呈报表3)

(a)死者在去世前3年内曾将那些金钱、股份或其他财产(提供每项赠予的详情)赠予他人或用作慈善用途?

(b)死者于任何时间曾作出那些赠予(提供每项赠予的详情)∶─

(i)而保留该项赠予的终身或其他权益予其本人?

(ii)而以合约或其他方式为自己提供任何利益?或

(iii)而并非将自己完全摒除于外?

2.转让死者曾将私人公司中那些股份或合伙中那些权益转让他人∶─

(a)而保留有关股份或权益的终身或其他权益予其本人?

(b)而以合约或其他方式为自己提供任何利益?或

(c)而并非将自己完全摒除于外?

(就每宗上述的转让述明∶─

(i)有关私人公司或合伙的名称;

(ii)死者所转让股份的数目或权益的比率;

(iii)承让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

(iv)转让的代价;

(v)承让人与死者的关系)。

3.终身权益

(见遗产呈报表3)

(a)死者是否有权∶─

(i)收取年金;

(ii)享有任何财产的终身权益;或

(iii)享有任何财产非终身的权益。

(如答案为“是”,述明每项年金或权益的细节)。

(b)死者是否因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而获得生活费∶─

(i)根据先人所立遗嘱的条文款?

(ii)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或

(iii)根据授产契或其他方式?

如“是”的话,请述明立下遗嘱的人或无预立遗嘱的人全名及遗产承办书批给的日期。如根据授产契或其他方式,请呈交有关文件副本。

(第5页)

4.预期权益

死者是否在任何人所立遗嘱或授产契下预期在该人去世时可获得利益?如“是”的话,请提供有关权益的详情。

5.在其他遗产的权益

死者是否在任何管理遗产过程中以受益人身分享有任何权益?如“是”的话,请提供以下详情∶─

(i)有关权益来自何人的遗产,不论该人属有遗嘱者或无遗嘱者,请列出该人的姓名;

(ii)批给有关遗产承办书的日期及地点;

(iii)有关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

6.共同持有的财产

(见遗产呈报表2)

(1)死者是否:─

(i)任何财产的共有人(死者仅属财产受托人的除外)?

(ii)在任何金钱或证券中,以其本人及他人联名实益拥有的权益?

(2)如第(1)(i)或(ii)的答案为“是”,提供有关财产、金钱或证券的详情,并就每个项目述明∶─

(a)根据死者的遗嘱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其所占的部分是否在他去世时转移;

(b)死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金钱或证券是否在死者去世时转移尚存的共有人。

(3)如第(2)项适用∶─

(i)如有关财产是根据一项遗嘱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而取得,述明死者姓名及遗产承办书的批给日期;

(ii)如有关财产是购买得来,述明∶─

(a)购买日期;

(b)用于购买的金钱由何人提供及各占份额多少;此外,如有任何金钱是由死者的妻子从她本身的财产中提供,述明她所提供金钱的确实来源;

(第6页)

(iii)如有金钱在银行的联名储蓄帐户或联名来往帐户,述明开户日期及上文(2)(b)的类同类详情;

(iv)述明有关尚存受益人及其律师(如有的话)的姓名及地址。

7.保险单,但本誓章遗产呈报表1内所列的保险单除外

(a)是否有任何金钱在死者去世时根据任何保险单须予缴付,不论有关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否已全数缴付,而有关保险费是由死者或由任何得自死者的财产的人所缴付或提供的?

(b)死者是否在去世前3年内以赠予方式根据一项他本人的人寿保险单缴付任何保险费,而有关保险单已在他在生之时到期或已退保?

如“是”的话,须提供全部详情。

8.年金、退休金、酬金等

除根据死者遗嘱的之外,是否有任何年金或金钱就死者去世而须付予任何人?

如“是”的话,请提供详情。

9.指定权

死者是否对任何财产有一般指定权(不论是否已行使)?

如有的话,请提供全部详情。

10.土地及建筑物

死者对任何土地及建筑物是否拥有权益?如“是”的话,请就每一项填妥附上的遗产税表格30,一式两份

(第7页)

在此附上附表

遗产呈报表1

位于香港而须转予死者遗产代理人的财产。

备注

(i)每当不够空位填写时,应另纸书写附于本表,并予以提述,总数应在此填报。

(ii)每当情况适当时,应分别在栏内填报截至死亡日期为止应累算的利息、股息、租金或溢利。

(iii)每当没有财产填报时,必须在每一有关项目下填写“没有”。

(iv)如曾作专业估值,应附上估值报告书及予以提述。

(v)必须遵照在页旁注明适用于个别项目的指示,此外,必须提供一切有助于识别的其他有关资料。

(vi)所有财产,无论其价值如何微不足道,均须填报,因为遗产税率可能会受到影响。

财产类别

如已包括在所附上的附表内,可略去指示项目详情基本价值应累算利息、股息、租金等基本价值总额

(a)说明银行名称。及地址须附有去世前3年段期间内开户,则由开户日期起计)的银行结单。

(b)说明商号或商业经营的名称及地址。

(第8页)

(c)说明按揭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及简要的有关详情。

(d)描述所持的股额及股份,并须说明在去世日期的价值及(如有的话)其市价。

(e)附上由经理签署的资产负债表。

(f)附上由尚存合伙人签署的资产负债表。

(第9页)1.现款(不包括存于银行的现款)。

2.存于银行的现款。

(i)来往帐户

(ii)存款帐户

(参看指示(a))。

3.除银行之外,存于本地的商号或商业经营的存款。

(参看指示(b))。

4.有按揭的放款。

(参看指示(c))。

5.债券、票据及承付票方面的放款

6.应付予死者但在下文第8项没有填报的其他债项。

7.股额及股份。

(i)香港的上市公司的。

(ii)香港的私人公司的。

(iii)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如在去世日期时在香港存放及可在香港转让)。

(参看指示(d))。

8.生意(包括商誉、存货及帐面债项)。

(i)独资经营

(参看指示(e))。

(ii)合伙经营

(参看指示(f))。

9.家庭用品等,包括∶

(i)衣服及个人财物。

(ii)书籍。

(iii)画及古玩。

(iv)珠宝。

(v)车及船。

(vi)体育器材。

(vii)家具及银器,包括银碟。

(viii)亚麻织物。

(g)如已在其他项目填报,例如第8或9项,则无须在此填报。

(h)说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及地址及保额。

(j)附上附表以显示∶

(i)年租(如属出租租值)。

(ii)每年应课差饷租值。

(iii)每年扣除额。

(iv)净值。

(v)购买日期。

(vi)在去世日期的估值。

(第10页)

(k)如有关权益或权力是得自遗嘱,则须填上立遗嘱人的姓名及去世日期,如是得自契据,则须说明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

(l)死者能否获得该项权益如是系于某人的存亡或其他情况而定,请填上该人之姓名及年龄(以死者去世日期计算)并详述设立该项权益的有关遗嘱或授产契。10.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或对船舶所持有股份。

(参看指示(g))。

11.保险单及其红利(如有的话)。

(i)死者的人寿保险。

(ii)死者以外的其他人的人寿保险。

(参看指示(h))。

12.土地及建筑物。

(参看指示(j))。

计至去世日期应累算的租金。

13.死者为终身享用权益人的财产到期缴付或应累算收入。

(参看指示(k))。

14.在授产契或他人遗嘱所指定需出售的财产(无论实际上是否已出售)内,死者可享有的权益。

(参看指示(k))。

15.死者对其拥有指定权并以遗嘱行使该权的财产。

(参看指示(k))。

16.死者对其拥有一般指定权,但并无以遗嘱行使该权力,因此而绝对属于死者的财产。

(参看指示(k))。

17.预期权益。

(参看指示(l))。

(m)例如∶应累算薪金、董事袍金、未兑现股息及所得利息、佣金、由公积金所应到期获得的款额等。18.转予遗产代理人但不包含在上述项目的其他财产。

(参看指示(m))。

遗产呈报表1总额............................$

减附表1第Ⅰ及Ⅱ部.........................

转入第18页的摘要$____________

(第11页)

遗产呈报表1─续

附表1

第Ⅰ部

由死者在香港订约承担而欠下居于香港的人或由以香港财产作押记的到期债项帐目。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及地址债项说明款额

第Ⅰ部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遗产呈报表1─续

第Ⅱ部

死者殓葬费帐目

细节款额

第Ⅱ部总额........................$

附表1第Ⅰ及Ⅱ部总额(转入第10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页)

遗产呈报表2

死者生前与他人共同获归属的财产实益权益,而此等权益在死者去世时转移或应累算予尚存的人(请参阅第111章第14(7A)条文)。

细节死者的权益在其去世

日期的价值

遗产呈报表2总额.......................$

减下文附表2的扣除额.........................

净值(转入第18页的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遗产呈报表2─续

附表2

债项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及地址债项描述款额

总额─转入上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页)

遗产呈报表3

就死者去世而须缴付遗产税的在香港的其余财产

(问卷第1段)

第Ⅰ部─选定在交付本誓章时缴付遗产税的项目。

项目详情在去世日期的基本价值

遗产呈报表3第Ⅰ部的总额

(转入第18页的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页)

遗产呈报表3─续

第Ⅱ部─并非在交付本誓章时缴付遗产税的项目。

项目详情在去世日期的基本价值

(第15页)

遗产呈报表4

死者仅以受托人身分持有的财产。财产价值不应转入摘要内。

详情基本总值

(i)请依照遗产呈报表1的次序。

(ii)说明该信托的详情、契据日期及当事人姓名、立遗嘱人姓名及遗嘱认证日期、受益人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第16页)

陈述书"X"

(i)在死者无遗嘱或局部无遗嘱的情况下有权获分派财产的人。

姓名年龄与死者的关系

(ii)在死者死后去世的上述人士的遗产代理人。

遗产代理人

名称或姓名地址由遗产代理人代

表的死者姓名死者的去世

日期

(iii)遗嘱下的遗产受益人,于死者死时属尚存而于死者死后则已经去世、或先于死者去世,但并无因此而丧失其权益者。

姓名年龄去世日期遗产代理人

名称或姓名遗产代理人地址

(第17页)

陈述书"Y"

第Ⅰ部

死者个人在香港持有财产所采用的姓名(包括“堂”(tong)或姓氏)。

姓名他如何获得此姓名(例如∶别人给他的,他自行采用的或由继承得来的?)该姓名的用途

第Ⅱ部

除说明第Ⅰ部的姓名外,死者可藉以拥有在香港的财产权益的姓名(包括“堂”(tong)或姓氏)。

姓名有权使用该姓名

的人的姓名及

与死者的关系财产详情死者权益的范围

(第18页)

誓章摘要

第1节─死者的可自由分配的遗产及应并入其内计算的财产经宣誓的∶

由申请人填报经评定的∶由

遗产税署填报

A.税率

遗产呈报表1─

遗产呈报表2─

遗产呈报表3,第Ⅰ部─

(a)总额.................................$

不就此誓章缴纳税款的其他应并入计算的财产(遗产呈报表3表格,第Ⅱ部)...........................

(b)作计算税率用的总额.....$

B.现时须据以缴税的价值(如上文(a)项).........................................$

减延期缴税的预期权益价值.............$

余下财产的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节─遗产税的计算宣誓呈报价值评定价值

(可选择留待在遗产税署作出计算)

第1A(b)节的价值的适当税率为........................................%

第1B节

$...............@...............%─

由去世日期...............至...............

(6个月)按以上税款额照年息4厘计算,利息共计由.........至..........

(.........年.........日)按以上税额照年息8厘计算,利息共计

税款及利息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如有律师)....................................

如需本署与律师联络,遗嘱执行人须在此签署。.......................

(1970年第113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31号第10条文;1998年第23号第2条文)

(第1页)

表格2I.R.E.D.12

遗产呈报表

(遗产税条文例,第111章,第3条文)

此表格适用于呈报在死者去世时转移但并非由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税负责的财产。

注∶─除罗马拼音姓名外,有中文姓名者亦须另以中文字填写其姓名。

(1)姓名及所有别名均须填写。有关死者(1)..........................

地址(2).......................................................

的遗产事。

(2)填上地址、职业或个人描述。

(3)填上各宣誓人的姓名、地址及说明。本人/我们*(3)...............

谨以至诚宣誓如下∶─

(4)述明宣誓人以何身分缴付遗产税,例如获赠予的人、在生的共有人、受托人、监护人等。

(5)述明去世地点。

(6)(a)及(6)(b)任择一项,并删去不适用者。1.本人/我们*乃(4)...........为此对已在...............年..............月..............日(享年................岁)在(5)................去世的上述死者(姓名为.................)去世时转移的部分财产的遗产税负责。

2.附于此表格的陈述书1,真实准确地陈述本人/我们*所负责财产的详情及价值。

3.附于此表格的陈述书2,真实准确地陈述就本人/我们*所知,所有在死者去世时转移而并非本人/我们*负责的遗产的详情及价值。

4.(6)(a)有关死者遗产的遗产申报誓章,已于...........................交付署长。

(b)据本人/我们*所知,有关该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并无交付遗产申报誓章予署长。

*删去不适用者。

(第2页)

就本人/我们*所知所信,上述各项均属真确。

此誓章是于19....................年.................月.................日在香港...................作出,誓章经由传译员.........................(经宣誓的传译员的姓名)以中国...........................方言向宣誓者传译。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人面前作出,

监誓官

此誓章是于19.....................年..............月.......................日在香港....................作出,誓章经由传译员.........................(经宣誓的传译员的姓名)以中国...........................方言向宣誓者传译。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人面前作出,

监誓官

此誓章是于19....................年...................月....................日在香港...................作出,誓章经由传译员.........................(经宣誓的传译员的姓名)以中国...........................方言向宣誓者传译。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人面前作出,

监誓官

(第3页)

在此附上附表

陈述书1

在死者去世时转移而宣誓人须负责的财产。

业权详情

例如∶任何契据的日期、重要详情及当事人的姓名;任何遗嘱订立人姓名及批给遗嘱认证的日期;现有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在生受益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如有任何原本有权承受遗产的人经已去世,其去世日期及批给承办书的日期。财产详情在死者去世

当日的价值

(a)由现时作出宣誓的宣誓人所负责财产的价值。

(第4页)

陈述书2

已知存在但宣誓人无须负责的其他死者财产。

附注

如遗嘱执行人已将遗产申报誓章交付或准备交付,在此栏如说明即可。

详情价值

并非由现时的宣誓人负责的遗产的价值。

律师姓名(如有律师)........................................

如需本署与律师联络,宣誓人(等)须在此签署。................

(第5页)

税款及利息收据

于19...................年...................月...................日收到遗产税及其利息共$...................。

(签署)...........................................................

遗产税署副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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