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港人一字09200096074号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简称本分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分局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分局设港航课、业务课、工务课、秘书室、人事管理员(兼任)及会计员。
第4条 港航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维护管理事项。
二、港区范围内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项。
三、船席指定及调配管理事项。
四、港区安全管理及灾害事故处理事项。
五、航行障碍避航通告及潮汐资料搜集事项。
六、港区环境卫生保护事项。
七、港区范围内海上港工作业管理及许可证核发事项。
八、信号台设备维护管理及信号指挥事项。
九、船舶检查丈量事项。
一○、船船登记注册、船舶运送业、船务代理业、海运承揽运送业监理事项。
一一、船员及引水人管理事项。
一二、打捞业管理事项。
一三、船舶海事报告签证事项。
一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业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设施经营管理事项。
二、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拖驳船业经营许可事项。
三、港埠业务费计收事项。
四、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五、有关商港营运发展企划事项。
六、栈端口设施维护管理事项。
七、旅客服务事项。
八、栈端口业务调派申请事项。
九、客户服务事项。
一○、信息设备管理维护事项。
一一、法制业务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工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土木、建筑、机电工程预算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港湾、土木、建筑、机电工程设计、绘图、估价、审查、发包、施工及验收事项。
三、港湾、土木、建筑、机电工程建筑执照、使用执照及消防、电力、给排(污)水相关机电证照申领事项。
四、新建工程委外规划、设计与监造事项。
五、港区范围内陆上港工作业管理及许可证核发事项。
六、港区水陆域各项测量工作申办事项。
七、紧急灾害抢救工程事项。
八、工程图文件建立与管理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种会报汇办及首长演示文稿制作事项。
二、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三、施政计画、工作考成、行政革新、为民服务、人民陈情事项。
四、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书保密事项。
五、新闻转核、参观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六、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七、办公厅舍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八、动员准备业务配合事项。
九、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一○、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一一、营业税申报事项。
一二、劳工安全卫生规划管理、训练宣导及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一三、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一四、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一五、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一七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事项。
一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人事管理员(兼任)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一○、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一一、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一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会计员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及出租业务监办事项。
五、财产增减审核及财产盘点监办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统计资料搜集、整理、登记、编报、管理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分局长综理分局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襄理分局局务。
第11条 课室主管、人事管理员(兼任)及会计员承分局长、副分局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2条 本分局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分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分局拟订,报请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核定之。
第13条 本细则报请交通部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