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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I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22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情[2001]74号)悉。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省人大〈产品质量法〉问题整改措施责任表的通知》秘函(2001)51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安徽省实施组织机构代码集成电路卡制度请求的批复》(质技监局标函[2001]114号)规定,你局代码IC卡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623号文件批准设立。经研究,现就组织代码IC卡电子副本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本着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组织机构代码IC卡电子副本收费标准为每卡150元(内含登记费、材料费、印制费、运输费、损耗费、维护费,软硬件配置以及系统运行等费用)。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纸质副本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费(1997)25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电子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对已自愿申领代码证纸质副本的,不得强行要求更换;对没有申领代码证副本的,不得强行摊派、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纸质副本或IC卡电子副本。

  三、收费部门收取组织机构代码IC卡电子副本费后,应无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金融部门提供读写器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二年,期满后另行报批。试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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