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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第六届全国舞蹈比赛复决赛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1 生效日期: 2004-03-11
发布部门: 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艺函〔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第六届全国舞蹈比赛预赛已经结束。现将有关参加复、决赛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舞蹈比赛是舞蹈专业领域政府最高赛事,本届比赛由文化部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与福建省文化厅共同承办。
  二、复、决赛定于2004年5月23日至6月5日间在福建省厦门市举行。
  三、经过预赛评选,从全国335个节目中共评出参加复赛的新作品171个,其中独舞47个,双人舞30个,三人舞15个,群舞79个;参评编导224人,共有参赛演员1500多人次将参加在厦门的复赛(详见附表)。
  四、比赛及有关要求:
  (一)复、决赛在厦门人民会堂、厦门艺术剧院进行。两个剧场的舞台工作分别由厦门市小白鹭民间舞团与市文化局舞美工作室、厦门市歌舞团承担。比赛舞台一律用通景,只设天幕、黑底幕、白纱幕,天幕档片前设有高60公分左右的贯通平台(附二踏步台阶),设基本光。如有特殊要求请与厦门市文化局联系。
  (二)比赛期间一律不得更换参评作品和参评演员,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三)参赛作品的伴奏带一律由编导或演员自己保管,走台、比赛前将伴奏带倒好交舞台监督,下场时由舞台监督退还选手本人。请在伴奏带上注明项目、姓名、节目。要求每个节目确保伴奏带录音质量,若比赛期间伴奏带出现故障而影响成绩,责任自负。
  (四)独双三作品严格控制在7分钟内,群舞作品严格控制在9分钟内,超时作品取消评比资格。
  五、评奖
  (一)创作奖
  本次比赛设独舞项目创作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优秀创作奖9名;双人舞项目创作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优秀创作奖5名;三人舞项目创作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优秀创作奖3名;群舞项目创作一等奖4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2名,优秀创作奖16名。
  (二)表演奖及组织奖
  本次比赛设独舞项目表演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优秀表演奖9名;双人舞项目表演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优秀表演奖5名;三人舞项目表演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优秀表演奖3名;群舞项目表演一等奖4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2名,优秀表演奖16名。
  (三)作曲奖、服装设计奖、灯光设计奖及观众最喜爱奖
  本次比赛设优秀作曲奖5名,优秀服装设计奖5名,增设优
  秀灯光设计奖5名,观众最喜爱的节目奖1名,观众最喜爱的演员奖1名。
  (四)获等次奖及观众最喜爱奖的编导、单双三演员和群舞单位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奖金;获优秀奖的编导、单双三演员、群舞单位和作曲、服装设计、灯光设计均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五)未进入决赛的编导、单双三演员和群舞单位均颁发荣誉纪念证书。
  六、观摩
  请各地积极组织本地舞蹈编创、表演人员前往观摩学习,并给予经费上的支持。有关观摩的具体事宜,详见第六届全国舞蹈比赛组委会《关于观摩第六届全国舞蹈比赛的通知》。
  七、费用
  比赛期间,组委会将对参赛演员、参赛节目的编导及每省区一名领队给予食宿补贴,未进入决赛的演员、编导在复赛结束后不再给予补贴。各参赛队往返旅费自理。
  八、请各地文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入围作品,为创作人员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并组织力量做好作品的进一步加工、修改、提高工作,力求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
  九、比赛报到时间、地点及交通问题,请与厦门市文化局联系。其他具体事宜,将召开前站抽签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建文、冯春兰
  地 址:厦门市新华路47号文化宫广场大厦14层
  邮 编:361003
  电 话:0592-2025125
  传 真:0592-2025200
  E-mail: whjhdb@x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第六届全国舞蹈比赛复赛名单(见下表)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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