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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 2006-07-2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06)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是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为,净化税务代理市场的重要手段。今年年检时间紧,内容多,要求严,任务重。为了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要求,今年的年检工作由省辖市局和县、区局共同组织,省辖市国税局牵头,地税局派人参加,共同部署,对本辖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今年年检由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因此,要求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派人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审验,并按照总局年检的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审验结束后,将年检材料报省辖市国税局征管科统一汇总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工作由各局征管科受理执行。

  二、为了保证年检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工作安排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填制表格,于8月5日前交到税务师事务所注册地的县(市)、区国税局。第二阶段,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按要求签字盖章,于8月15日前交到省辖市国税局征管科。第三阶段,省辖市国税局征管科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填报《------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于8月20日前交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第四阶段,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复查,复查阶段可根据需要对全省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

  三、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年检与总机构一并进行,不单独出具报表。

  四、上报《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同时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今年不必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五、表格填报要求: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税务师事务所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填写。
  “资格(注册)证编号”一栏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证》中“执业证书编号”;
  “出资比率”一栏应与此前上报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中的出资比率一致,如有变动,必须将变动时的决议一并上报。
  “自检情况”一栏,由执业注册税务师本人按照文件第二条“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内容逐条逐项对照罗列,并由本人签字。
  按中税协要求的个人年检情况也填写在“自检情况”一栏中。
  “事务所负责人意见”一栏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意见、签名、签署时间,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县(市)、区国税局审核意见” 、“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意见”两栏,分别由两局的征管科签署意见并签名,主管局长签名,加盖两局的公章。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由税务师事务所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公章盖在“事务所名称”上。
  “事务所名称”一栏填写事务所执业证上全称。
  “自检情况”一栏,按照文件第三条“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内容逐条逐项对照罗列填写。
  按中税协要求的团体会员年检情况也填写在“自检情况”的“执业行为”一栏中。
  “县(市)、区国税局审核意见” 、“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意见”两栏,分别由两局的征管科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主管局长签名,加盖两局的公章。具体意见应填写:是否符合年检要求,是否同意上报;或不符合哪一条要求,要求其整改的具体期限等。
  各省辖市国税局征管科汇总各县区上报的资料,填写《------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所有表格在12366网上均有电子表格,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下载填写。表格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动。

  六、对上报的表格应召开股东或合伙人(股东人数5人以上的,不应少于总股东人数的2/3)会议,并出具会议决议,决议必须有全体出席会议人的签名并按指印。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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