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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7 生效日期: 2004-03-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65号

厅机关各处室、金融办、救灾办、口岸办: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公文办理制度
  四、收文制度
  (一)综合秘书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综合秘书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专用文件柜,由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市科教办专职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助理巡视员的,送本人专用文件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的,送各处室文件柜,由各处室取回拆封登记。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其他没有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联网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四)综合秘书处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有关规定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分办制度
  综合秘书处收文后,按下列原则分办: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业务分办。
  (二)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来文,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并同时复印分送督查室;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给市政府的来文,送督查室办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统一由督查室跟踪、督办和汇总。
  (三)市级各部门(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中央在渝单位、驻渝部队、武警总队、重点企业等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原则分办。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来文,按内容分办。
  (五)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来文,送综合秘书处承办。
  (六)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各机构的来文,送督查室承办。
  (七)涉及市金融办的来文,送金融办办理。
  (八)涉及市科教办的来文,送第六秘书处办理。
  (九)涉及自然灾害、抗灾救灾的来文,送救灾办办理。
  (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地驻渝办事处的来文,按内容分办。
  (十一)涉及内容交叉的来文,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签批后分办。
  (十二)涉及特殊事项的来文,按领导批示分办。

  六、来文拟办制度
  (一)对接办公文的审核要求: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关于公文报送的规定;
  2.请示事项需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办公厅回复;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现行政策;
  4.请求事项若需转发或转报,附件应齐全,文字表述准确,引文无误,时间、地点、人名、数据、计量单位等正确、规范,无漏字、错别字、错页等;
  5.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意见一致,应有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原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附上了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主办部门提出了倾向性意见。
  经上述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退文处理意见,转综合秘书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公文,进入拟办程序。
  (二)来文拟办程序:
  1.属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需征求部门意见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意见,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提出意见”后,可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
  2.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回复来文单位。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研究办理”后,报送分管副市长阅知,同时分送报文单位。
  3.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由某部门牵头主办的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以上统一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转有关部门。
  4.对涉及国土、规划、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公文,承办处室应先与相关处室协商沟通,提出会商意见,并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的建议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5.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文;凡呈批公文,承办处室应在认真研究、核实情况和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情况、理据和建议,供领导审批参考。

  七、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后,将文稿送综合秘书处复核。
  (二)综合秘书处重点复核以下事项:呈报手续是否完备;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抄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综合秘书处复核完毕,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综合核稿。
  (四)核稿完毕后由综合秘书处退承办处室,需清稿的审批件,由承办处室清稿后送批。按审批程序送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厅主任)、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八、审批签发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的文件,依序由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的回复,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批签发;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机构、编制、人事、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三)其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涉及一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一位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两位以上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会签后,依序送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厅务工作(文秘、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等)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或委托有关厅副主任审批签发。
  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须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
  (四)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另有交代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按交代的程序办理。
  (五)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便函,须编正式文号,按程序审批后,由综合秘书处统一核稿、印制和发送。
  (六)凡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必须经秘书长(厅主任)以上的领导同志亲笔签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急件”、“特急件”或领导出差、已口头报告等为由,要求先盖章、后补签。紧急特殊情况时,应请示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处理。

  九、付印校核制度
  (一)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由承办处室送综合秘书处统一安排付印,正式付印前的校样稿由综合秘书处进行最后校核。
  (二)在复核、核稿、审批签发环节上运行的公文如有修改,承办处室应及时清稿。
  (三)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最终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原则上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付印(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顺延),紧急公文当天付印。

  十、领导批示回传抄告制度
  (一)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由承办处室将首页复印回传给所有签批过此件的各位领导同志。如最后审批的领导同志对原稿有较多修改,应全文复印回呈签批过此件的领导同志。必要时还应回传有关单位,便于及时沟通情况。
  (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所有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回传给秘书长(厅主任)。
  (三)各处室对所有领导的批示,必须按统一格式在办公网上登录,并统一进入办公厅电子数据库,以便按权限查阅和存档。未经授权,各处室不得随意将领导批示复印发送。重要批示经领导同意,及时送信息处登载《昨日简况》。
  (四)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批示需要告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承办处室应在专用抄告单上打印领导同志的最终审批结果并及时传送。如领导批示有不同意见时,只能抄告上一级领导同志的最后批示结果。
  (五)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报送的请示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经领导批准转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将转办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十一、公文处理协调及督促检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要求主办部门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由正职)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
  (二)严格报文规定。除领导同志交办和特别紧急事项外,凡属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原则上不能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严禁越级报文、多头报文、报送无单位印章、无签发人的白头公文。
  (三)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审批后的公文,由领导同志秘书交承办处室负责及时登录、交办、督办和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由综合秘书处补登统一收文序号;如需制发公文,按发文程序及时办理。
  (四)坚持公文审读、考核评比、错情通报制度。优秀公文每季度审评一次;《公文办理参考》、《公文复核错情通报》原则上每周各一期;实施公文网上展评制度,对拟荐好公文、有问题公文复核稿在“公文展评”栏目上展出并开展评议。
  (五)坚持公文办理听取意见和讲评制度。每季度征求一次各位副市长对公文工作的意见,每月召开一次市政府领导秘书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文办理业务讲评会,沟通情况,分析案例,讲评文秘工作,整改有关问题。
  (六)坚持公文(发文)办理效率跟踪督查制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在2天内送审;会议纪要原则上应在会后的1天内完成起草并送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后的公文,应在当天送印(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工作通报》原则上应在会后3天内送审。急件必须急办。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要写明原因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对既超出规定时限,又不作说明的公文,要进行通报批评。
  (七)坚持公文办理征询部门意见回复情况通报制度。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拖延、甚至不回复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大力开发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应用程序,以报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以及交办事项全部在网上运行为目标,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该上网公开的要上网公开,该共享的要共享,全面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外网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应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制度。

  十四、厅党组会议。由办公厅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厅内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厅内各处室及厅管理单位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
  (五)讨论决定以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对办公厅及所属单位、代管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十五、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市科教办专职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厅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委托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贯彻措施;
  (二)讨论厅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听取各处室及管理单位工作汇报,并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通过厅工作制度;
  (五)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秘书长(厅主任)意见适时召开。会务工作由综合秘书处负责。

  十六、会议审批管理
  (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党组书记)审批;
  (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有关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政务督查、政务值班、政务信息等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
  (三)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召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等专题会议,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
  (四)各项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厅相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十七、政务活动的内容及组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区县(自治县、市)长会议,经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列席市人大、市政协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邀请参加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出席的其他会议。
  以上会议按市政府会议制度,由综合秘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衔接提出安排意见,经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核批,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必要时,由综合秘书处提请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领导同志协调安排。
  (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区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研,由综合秘书处联系,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或单位拟定调研计划,经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厅主任)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相关处室联系,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考察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如有需要领导同志决定的事项,事前要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召开有关协调会议,了解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同志参考;承办处室事后要对领导同志在调研中表态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进行追踪落实。
  市政府领导同志组团到外地考察,由综合秘书处和有关处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三)国内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综合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分管副主任审核,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审定后发表。
  国外、境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外事宣传的有关规定由综合秘书处商市外宣办办理。
  (四)参加接待来渝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市委统一安排);接待国务院部门领导同志来渝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接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同志来渝访问考察、洽谈合作项目;参加统一安排的重要庆典、仪式、会展等;参加重要的纪念活动;参加重要的大型演出和体育活动。
  以上活动由综合秘书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送秘书长(厅主任)审批,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
  (五)副秘书长、厅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同志要求,随同参加有关市政府领导活动,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参加有关会议。
  (六)办公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接待重要外宾和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委办(2000)100号)执行;外事活动统一由第四秘书处按程序报送并协调安排。

  十八、政务活动安排的报批规定
  (一)市政府领导活动安排应有周到详细的计划和严格的报批手续。安排计划由各承办处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二)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政务(内事)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出书面请示,由综合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各位领导同志的活动安排由领导同志秘书在每周五送综合秘书处汇总,形成《市长、副市长一周工作日程安排表》,综合秘书处每周负责收集和拟制《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主要工作动态》,经秘书长(厅主任)审批印制后,于下周一上午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和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等领导同志。

  十九、政务活动的预报
  (一)各处室接到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渝,重要经贸活动在渝举行等准确信息后,应于当日将接待信息(包括客人姓名、职务、考察内容、来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综合秘书处。
  (二)综合秘书处负责编印市政府办公厅政务接待专报,一人一事,一事一报;重要的内事活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送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接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以及市政府其他重要接待活动,都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通报。
  (三)重要外宾访渝信息由市外办汇总上报。

  二十、办公厅负责认真做好市长、副市长出行、返渝有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政务督查制度
  二十一、政务督查工作要以确保政令畅通为目标,使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让基层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十二、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办理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政协及其常委会、政协委员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建议案和提案;
  (五)办理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社会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二十三、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督查室在秘书长(厅主任)领导下,牵头负责上述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并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二)办公厅其他各处室在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日常督查工作,并配合参与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十四、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事、不误时,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三)对上级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一般应在接件后一周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交办机关及时说明原因。同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做到不泄密;
  (四)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炼,格式规范。对办理督查事项不认真,甚至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属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其他各处室负责的其他督查事项,由各处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

 

第六章 政务信息制度
  二十五、政务信息工作要以服务市政府领导为重点,同时,要认真做好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委及市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六、政务信息工作要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十七、办公厅要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要求,适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八、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收集、反馈市政府领导同志和联系部门、单位在政务活动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的重要活动和决定的事项,由随领导外出的处室工作人员或领导秘书整理信息于当日提供给信息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负责报送每日领导活动、领导批示情况。要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信息调研,做好信息挖掘工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

  二十九、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规定
  (一)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批示。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问题。
  4.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对重庆的正面宣传及新闻曝光事件。
  5.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
  6.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7.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
  8.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
  (二)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责任分工:
  1.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救灾办主任要带头做好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工作,并指导相关处室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漏报。
  2.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各种信息,特别应重视为市政府领导提供前瞻性的信息服务。严禁重大信息漏报或迟报。处长为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第一责任人。
  3.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批示等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领导秘书和综合秘书处协助。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问题等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涉及督查室督办工作的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领导秘书和相关处室协助。
  5.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午间新闻、新闻调查等栏目对重庆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值班室负责收集。
  6.中央级报刊、新华社和网络媒体对重庆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综合秘书处负责收集。
  7.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综合秘书处协助。
  8.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信息,由值班室负责收集。
  9.重大灾情信息,由救灾办负责收集。
  10.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信息,由值班室、信息处会同市政府研究室负责收集。
  11.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值班室、督查室、信息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收集。
  12.增加信息直报点,将政务信息直报点延伸到部分镇(乡)、街道,由信息处负责收集。
  13.收集和报送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
  (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处置程序和要求
  1.值班室每日收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情民意等信息,按政务值班工作程序及时报送处置,同时由信息处在每日信息刊物上综合选登。
  2.各处室收集的重大事项信息,经处长审核把关后,送信息处汇总(突发事件、灾害性信息分别送值班室、救灾办)。
  3.汇总、筛选、综合整理后的信息,视其重要性和紧急性,分别通过《要情快报》、《每日值班综述》、《昨日简况》、《信息专报》、《督查专报》、《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市政府领导。
  4.领导秘书收到办公厅报送的上述信息报告,须立即呈报市政府领导阅批,阅批后迅速回退综合秘书处登记后分送承办处室,并复印分送信息处。
  5.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报告,应在接到信息后的半小时内完成;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再形成文字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事件经过、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善后工作等情况;领导批示件应在当天办结回复;督查室或相关处室要实地督办;特别重大事项要适时报送并督办。
  6.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接受中央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须向市政府办公厅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

 

第七章 政务值班制度
  三十、政务值班工作要以建立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为目标,充分发挥协调指挥作用,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三十一、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事故)的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值班室接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分管厅副主任,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协调处置。
  (二)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事故)中,市长、秘书长(厅主任)赴现场处置的,厅分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值班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到现场处置的,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事故)中,按领导要求或现场情况,需相关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协助的,由市政府值班室负责通知。
  (四)对处置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社会影响严重的各类紧急重特大突发事件(事故)或市政府领导非常关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反馈。市政府值班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市长、分管副市长赴事故现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若需新闻报道的,按现场领导指示,由在现场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负责通知有关新闻单位。新闻报道口径由赴现场处置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把关。
  (六)市政府值班室接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凡需直接向厅分管副主任以上领导报告的,要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内编写《要情快报》或《值班记录》,主送处理该事件(事故)的领导同志。

  三十二、特殊情况下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一)全国、全市性重大会议、大型活动、重要接待任务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处置的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事故),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均应及时收集并报告。
  (二)特殊地区、热点地区可能引发大的群体性矛盾的事件,责任单位要提出特殊处理的建议,市政府值班室应及时收集报告。
  (三)领导交办的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的事件,市政府值班室要追踪督办,必要时应直接参与事件的处理,并随时将情况向领导报告。该事项处置结束后,应有完整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并备案。

 

第八章 作风纪律要求
  三十三、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千方百计为市政府领导、为部门和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率先垂范。

  三十四、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主动学习基层和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办法,深入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作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十五、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高举团结的旗帜。顾大局,识大体,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体谅,营造和谐、干事的氛围。

  三十六、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发展思路和中心工作,要针对市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国际国内有关发展动态以及对重庆的作用和影响,组织开展超前性的调查研究。突出重点,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厅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处长(主任)每年要分别拿出1至2项调研成果。

  三十七、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落实,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三十八、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两个“八条”规定,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4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精文减会,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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