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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监理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路人力字第0920013412号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监理所组织通则第十五条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监理所(以下简称各区监理所)办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办理。

  第3条 各区监理所设车辆管理课、驾驶人管理课、运输业管理课、税费管理课、自用车裁罚课、营业车及机车裁罚课、信息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及各监理站。

  第4条 各区监理所监理站为应辖区业务需要设三股至五股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设监理分站。

  第5条 车辆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车辆检验业务及管理事项。

  二、委托代检厂代办业务之规划、管理及督导、查核事项。

  三、车辆申领牌照、异动、换照之审查、核发、登记事项。

  四、牌照之管理、请领、收发事项。

  五、车籍数据管理事项。

  六、车辆动产担保交易登记事项。

  七、车辆、工程重机械编管业务事项。

  八、车辆各种统计资料制作及管理事项。

  九、车辆管理业务之改进建议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驾驶人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驾驶人考验管理作业事项。

  二、驾驶人驾照审验、吊、注销等事项。

  三、委托办理职业汽车驾驶人审验等事项。

  四、驾驶人异动、变更、补换照事项。

  五、委托或办理驾驶人体能测验及体格检查事项。

  六、驾驶人安全教育及道路交通安全讲习事项。

  七、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管理事项。

  八、会同有关单位取缔非法驾训班事项。

  九、技工执照考验、发照事项。

  一○、驾驶人各种统计资料制作及管理事项。

  一一、驾驶人管理业务之改进建议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运输业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汽车运输业筹备立案之审(核)查事项。

  二、汽车运输业组织、转让、名称、负责人、地址、资本额、营运种类、营运路线、设站等变更、登记之审(核)查事项。

  三、汽车运输业车辆增减、替补、异动之审核事项。

  四、货车装载整体物品临时通行证之审核事项。

  五、货车装载危险物品临时通行证之审核事项。

  六、动力机械临时通行证之审核事项。

  七、查处违反汽车运输业管理事项。

  八、汽车运输业相关业务之督导管理事项。

  九、运输业营运资料之统计及管理事项。

  一○、出租车客运服务业、运输合作社及无线电台之设置许可及督导管理事项。

  一一、汽车运输业管理业务之改进建议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税费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代征汽车使用牌照税事项。

  二、征收汽车燃料使用费事项。

  三、监理规费管理事项。

  四、税费数据管理事项。

  五、税费业务督导事项。

  六、编造税费各类表报事项。

  七、各种统计资料制作及管理事项。

  八、税费管理业务之改进建议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自用车裁罚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自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之处理事项。

  二、自用车违反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处理事项。

  三、前二款业务强制执行、声明异议、诉愿、行政诉讼之处理事项。

  四、各种统计资料制作及管理事项。

  五、自用车有关裁罚业务之改进、建议之处理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营业车及机车裁罚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营业车、机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之处理事项。

  二、营业车违反汽车运输业裁罚之处理事项。

  三、营业车、机车违反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处理事项。

  四、前三款业务强制执行、声明异议、诉愿、行政诉讼之处理事项。

  五、汽车运输业车辆违规申诉处理事项。

  六、监警联合路边稽查小组查处取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违规车辆及陈报成果事项。

  七、营业车及机车裁罚业务之改进、建议之处理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信息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信息系统之建置及更新事项。

  二、信息系统之管理、维护及督导事项。

  三、信息作业之安全管理事项。

  四、数据库管理维护事项。

  五、网站之管理维护事项。

  六、信息设备及网络建置之扩充、管理及维护事项。

  七、信息作业标准化之拟定、推动及管理事项。

  八、应用程序及数据文件之管理、备份、交换事项。

  九、配合业务需求执行应用程序事项。

  一○、公路监理信息作业之协调、推动、发展事项。

  一一、各项业务信息化之相关技术咨询事项。

  一二、信息专业人员之培训及员工计算机教育训练事项。

  一三、信息政令宣导及推动事项。

  一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友、公务车辆、宿舍等管理,办公厅舍及环境清洁卫生管理事项。

  二、一般财物购置、管理、供应,有线通讯器材设备管理及修护事项。

  三、消防及民防业务事项。

  四、各类经费、各项专款与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及登记事项。

  五、员工薪俸发放、所得税扣缴事项。

  六、文书档案数据管理事项。

  七、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文书流程管理事项。

  八、相关法规研拟、修正、建议之汇办事项。

  九、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事项。

  一○、不属于各课室之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人力规划、办事细则、权责划分、分层负责事项。

  二、约雇及临时人员之管理事项。

  三、员工考试、甄选、分发、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俸给事项。

  四、员工考核、奖惩、考成(绩)、服务、差勤管理事项。

  五、员工保障及褒扬事项。

  六、员工训练、进修、研究、实习、出国事项。

  七、员工退休、抚恤、资遣、退休照护事项。

  八、员工待遇奖金、福利互助、保险、文康活动、人事数据管理、公务人员健康检查、因公死亡伤残慰问金事项。

  九、人事行政信息管理事项。

  一○、人事管理业务之改进建议及研究发展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预算控制、执行及财务之稽核事项。

  二、会计凭证之审核、编制及送审事项。

  三、付款凭单之编制及库款帐单之核对事项。

  四、各项采购之会核及会同监办事项。

  五、经费流用及保留之申办事项。

  六、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凭证之保管事项。

  七、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制事项。

  八、预算执行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

  九、财产增减之审核及统制帐之登记事项。

  一○、各项监理规费及罚锾等收缴之查核事项。

  一一、辖属单位会计业务查核与督导事项。

  一二、上级机关查帐之处理事项。

  一三、会计人员人事管理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汇整、查核、分析及编报事项。

  一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15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改进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一○、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等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6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职员。

  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

  第17条 课室主管承所长、副所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第18条 副工程司、视察、帮工程司、稽查、课员、工务员、助理工务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机务士、司机、文书士、事务士,各承主管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并各就承办业务负其责任。

  第19条 各区监理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公路总局核定施行。

  前项分层负责明细表各监理站参酌办理。

  第20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并报请公路总局备查。

  第21条 各级人员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项紧急处理时,各课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22条 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23条 各区监理所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所长主持,副所长、课长、室主任、监理站站长、监理分站分站长为出席人员,必要时得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各监理站站务会议,比照前项办理。

  第24条 本细则报请交通部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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