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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九十二年度执行业务所得及私人办理补习班等其它所得书面审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3 生效日期: 2004-03-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区国税审二字第093008697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南区国税审二字第093008697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为简化稽征作业,推行便民服务,鼓励执行业务者、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及养护疗养院所诚实记帐、申报,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本要点之案件,应依规定设帐记载并取得、给与及保存凭证,并依法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执行业务(其它)所得之损益申报,其帐载结算事项调整后之纯益率如高于本要点之纯益率,应依较高之纯益率申报缴纳税款,列报之费用超过法定限额部分,仍应调整剔除。

三、书面审核纯益率标准:

(一)执行业务者、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及养护疗养院所申报收入与

本局核算收入均在三百万元以上之案件,其申报或自行调整纯益率在下列标准以上者:

1.律师:四○%。

2.会计师:三○%。

3.建筑师:二五%。

4.技师:二五%。

5.土地登记代理人(地政士):四○%。

6.保险经纪人:四○%。

7.未具会计师资格,办理工商登记等业务或代为记帐者:三○%。

8.中、西医师:二○%,以加入健保者为限。

9.牙医师:二五%,以加入健保者为限。

10.专利、商标代理人:二五%。

11.引水人:六五%。

12.私人办理补习班(包括驾驶训练补习班):一八%。

13.私立托儿所、幼儿园:一八%。

14.托育中心(安亲班):三○%。

15.私立养护、疗养院(所):二○%。

16.依「护理机构设置标准」设置之私立护理机构:一二%。

17.依「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设立之机构:一二%。

(二)执行业务者、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及养护疗养院所申报收入与本局核算收入均在三百万元以下之案件,其申报或自行调整之纯益率在前款各纯益率标准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符合本要点第三点各款规定之一,且申报收入与本局核算收入相符者;或虽不符或有漏报收入,惟业者同意就差额收入或漏报收入按全额计入所得额者,准予书面审核,否则应调帐查核,另漏报所得额部分仍应依规定处罚。前项调增收入或漏报收入,如系属业务收入性质,仍得依书审纯益率核算之费用认列,惟最高不得高于申报帐载费用总额。

五、业者自行申报或调整之纯益率未达本要点规定之标准,于核定前自愿调整达规定之纯益率标准并缴清税款者,或经稽征机关调增收入后,业者同意调整纯益率达书面审核纯益率标准,并缴清税款者,得准予书面审核,其费用之认列,依本要点第四点第二项规定办理。

六、执行业务者、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及养护疗养院所如经自动调整符合书面审核标准,所得人应自行并计结算申报或补报综合所得税。

七、每年书面审核核定之案件,得抽查百分之十。抽查之案件,应依帐簿文据等相关资料核实认定所得额;如经二次调帐通知,业者逾期未提送,则径按财政部颁订之费用标准核定所得额。抽查之案件应平均分布于各业别及高低收入中。但左列案件优先抽查:

(一)申报内容显有异常经签报单位主管核准抽查者。

(二)已连续三年度书面审核核定,尚未经抽查者。

(三)课税年度及前一年度经查获漏报所得额超过二十五万元者。

八、查核人员于抽查时,如发现涉嫌漏报所得税情节重大或认为有深入调查之必要,得签报单位主管核准调取前二年度之案件一并查核。

九、依本要点书面审核核定之所得额,不适用执行业务所得或其它所得之盈亏互抵,惟若业者原依书面审核核定之所得额,同意本局改依查帐核定者,仍有盈亏互抵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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