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1]202号
滁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界定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场所”范围的请示》(滁价费字[2001]72号)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商省建设厅,现函复如下: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等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凡房地产交易机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政策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手续的,应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未向当事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