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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6-16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函[2004]20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请示》(甘文厅发[2004]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你厅负责。请按照文化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
  1、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顺利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推进甘肃特色文化大省建设,促进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事业发展,建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与社会各界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共6个部门组成。省长助理郝远为联系会议召集人,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文化厅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甘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原生态区的保护工作及涉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重大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配合做好在旧城镇改造建设中对有一定历史和较高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有特色、有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浓郁小镇、村落的规划保护工作。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对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2: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郝 远  省长助理
  成 员:马少青  省文化厅厅长
  吴仰东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 翀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王泉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周应军  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兰玲  省文化厅副厅长
  卓俊才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厅副厅长王兰玲兼任。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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