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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贫困的各民族学生组建“民族希望之星”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 2006-07-20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福建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
  2003年以来,中央民族大学附中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拟同意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意见》(教民厅 [2003]1号)的规定,不断改进招生方式,极大的改善了生源质量,在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为让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学生能到北京学习,中央民族大学附中今年将组建由优秀贫困的各民族学生组成的“民族希望之星”班,原则上56个民族每个民族1名学生。此事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为该班捐资补贴,负担这些学生高中3年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并补贴生活费,发放基本生活用品,使该班学生基本上享受免费高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委(厅)商教育厅(教委)后,按照《“民族希望之星”班民族成份分配表》要求择优推荐,每个民族限报1名,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将用机动指标予以特录。若一个民族同时有几个省(区、市)推荐,将从中择优选招一名。推荐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公开,所推荐学生必须符合招生基本条件,且中考成绩原则上在地、州、市内排名前20名。
  二、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征选到合格的人选,本省(区、市)名额将调剂到其他省份使用。如果仍不能完成计划,将从参加中央民族大学附中考试的学生中间,依据该省的最低录取线,再降低20分选最高者确定为最终人选。
  三、被推荐学生入学后,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将组织包括文化课在内的复试,成绩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将学生退回原籍。
  四、请于7月28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传真或快递至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和中央民族大学附中。推荐材料包括学生当地中考成绩单及排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有效证书复印件、县级贫困证明。
  联系人:中央民族大学附中  孟福来
  电  话:010—68932122(传真)  1368150508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法华寺甲5号   100081
  联系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基础教育处 邓发明
  电  话:010—66084384(传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100800
  二ОО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民族希望之星”班民族成份分配表

省份

民族

云南

拉祜族、景颇族、哈尼族、阿昌族、基诺族、怒族族、佤族、傣族、纳西族、独龙族、布朗族、普米族、傈僳族、德昂族、白族、藏族、壮族、苗族、彝族

新疆

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俄罗斯族、乌兹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回族、蒙古族、汉族

湖南

土家族、苗族、白族

辽宁

锡伯族、满族

贵州

仡佬族、水族、布依族、苗族、侗族

甘肃

保安族、东乡族、裕固族、回族、藏族

西藏

珞巴族、门巴族、汉族

福建

畲族、高山族、

内蒙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

青海

土族、撒拉族、藏族

宁夏

回族

四川

藏族、羌族、彝族

广西

瑶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侗族、壮族

黑龙江

鄂伦春族、赫哲族

吉林

朝鲜族

海南

黎族

湖北

土家族、苗族

重庆

土家族、苗族


注:每个民族推荐1人,若一个民族同时有几个省区(市)推荐时,只能从中择优选招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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