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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1]181号

各市物价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各地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城市水、电、气使用户数逐年增加,水、电、气的安装、维修等各项服务也随之增多。为加强对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行业的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其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价格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一)、各市价格管理部门是城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同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对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安装和维修等服务过程中涉及到向用户收取的安装、材料、劳务、维修等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管理。应会同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健全安装、维修等各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的核查、审批制度;明确服务项目,核定价格标准,使各项服务项目明确,收费标准合理。应逐步建立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行业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定期公布制度,提高价格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费、材料费由各市物价局审核,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其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价格由各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管理范围
  (一)、供水行业:城市供水中涉及到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价格和收费。主要项目包括增容费、接水工程费、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的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费及材料价格。
  (二)、供电行业: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用电增容、企居两电分离等工程安装费、材料费和供配电贴费、属用户产权的资产维修材料费和施工费。
  (三)、供气行业:城市管道煤气、管道液化气的设计费;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费及所需材料价格;燃气设施维修中参加包修的包修费、零星维修中各项维修价格和所需维修材料的价格;用户要求对燃气器具改装、迁移、报停等特殊服务的收费。

  三、价格核定原则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价格的制定,要依据合理的经营成本、必要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居民的承受能力,既要满足城市居民对服务行业的需要,又要有利于服务行业的发展,保持合理的服务价格水平。
  (一)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按实际进价加最高不超过10%的综合费率计算。
  (三)安装或改装零星工程费:按安徽省建设厅颁布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安徽省估价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四、规范价格行为
  (一)、各项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禁止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强制推销商品和强制服务收费;禁止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来谋取高额利润,侵害消费者利益。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要按规定到各市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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