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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规字[2005]73号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将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开展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参加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财司)反映。
  联系方式:商务部规财司 梁永革 65197428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证审[2005]51号
商务部: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审验内容
  (一)国家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范围的政策执行情况;
  (二)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
  (五)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六)其他收费情况。
  三、参加审验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根据本单位2004年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变化情况,以及发生的所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提交文字审验报告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填报《中央单位〈收费许可证〉审验表(2004年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式样附后)。
  (二)2004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和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增减变化表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2004年度内所在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包括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和其他专用收费票据。根据我委对年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必要时需上门审验。
  (四)《收费许可证》正本。
  (五)各种收费票据购领导证。
  (六)合法有效的收费标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验时候
  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时间为2005年5月至10月。你单位的具体审验时间为:5月23日至5月26日。
  五、审验地点
  审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地坛北3号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68051152、68045533。
  六、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参加审验。对不按照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审验及不申领《收费许可证》就实施收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中央单位《收费许可证》审验表(200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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