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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和做好腾岗清位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 2001-05-18
发布部门: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秘[20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做好腾岗清位工作和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妥善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安置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腾岗清位安置工作,同时要在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腾岗清位工作
  市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用工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如实填报《黄山市劳动用工有关情况报表》,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市劳动局,区县单位分别报各区县劳动局。凡是能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城镇劳动力就业的工作岗位,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农村劳动力及其他人员,已经招聘的要及时予以清退,用以公开选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二、全面实行空岗报告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必须纳入劳动部门统一管理,要将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认真填写《黄山市用工单位空岗情况表》,于每月5日前向其养老保险关系辖属的劳动保障部门上报,月中出现空岗应及时补报。

  三、严格规范录用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范操作,在招用员工前应将招聘简章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招用人员:
  1、委托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报名、考核,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2、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应优先录用下岗和失业人员(特别是女40岁、男50岁年龄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同时要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用人单位应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障,依法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了切实解决大龄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从依据开始实施4050工程,每年分上、下半年进行两次专项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帮助女40岁、男50岁年龄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凡是腾岗解决这些弱势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的,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四、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依法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不接受劳动监察,都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进一步规范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完善劳动监察的投诉举报制度,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案件。通过劳动监察制度的落实,切实规范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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