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131号
各市、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精神,就审核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及价差分配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在接到集中招标采购中介组织或医疗机构上报的关于审核批准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报告后,对其中主要内容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一是依据国家计委或省物价局批文,对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进行审核;二是依据药品集中招标办公室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对中标药品中标价格合法性进行审核;三是依据法定机构或部门下发的GMP证书、专利(原研制)证书或证明按质论价。
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计算公式
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计算,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上医疗机构从中标药品降价金额先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合理收入后的价差中分配的比例,再加上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合理的价差。计算公式:
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中标价×(1+15%)×(1-分配给医疗机构的比例)+原最高零售价×分配给医疗机构的比例。
凡中标价在10元以内的,分配给医疗机构的比例为40%;中标价在10--50元之间的,分配给医疗机构的比例为30%;中标价在50--100元之间的,分配给医疗机构的比例为25%;中标价在100--500元之间的,分配给医疗机构的比例为20%;中标价在500元以上的,分配给医疗机构的比例为15%;另再加50元。
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由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按上述公式及分配比例计算确定实际零售价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接受物价部门监督,确保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降价后的价差大部分让利于患者。
三、加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药品价格管理职责,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虚假价格投标、恶意价格投标的及不按规定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审核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和医疗机构制定备案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等违法行为,要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自2001年5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