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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6 生效日期: 2006-07-1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职成〔2006〕10号
2004年12月,《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后,社区教育工作发展迅速,全国多数城市和农村城镇化进展较快的地区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活动,有效地满足了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教育培训需求,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进一步推动社区教育工作,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第三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共20个),现通知如下:
  北京市:房山区
  天津市:蓟县
  上海市:普陀区、长宁区、黄浦区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下区,苏州市沧浪区,常州市钟楼区,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江东区、浙江省温岭市、绍兴市越城区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阳市浔阳区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信阳市平桥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希望以上新扩大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开拓创新,认真做好社区教育实验区工作,面向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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