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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1]120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和委托方的技术、质量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项目设计概算、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审计等所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提供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是鉴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随意增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分别计费。对于零星工程项目不宜按工程项目计费的,采用计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八、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我省原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从下文之日起,各地自行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二 ○ ○ 一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附件: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100万元以内200万元以内 500万元以内 1000万元以内 2000万元以内 5000万元以内 10000万元以内 10000万元以上

项 目 收费基础

一 可行性投资估算 估算价 */ */ 1.7‰ 1.5‰ 1.3‰ 1.1‰ 0.9‰ 0.7‰

二 项目经济评价 评估价 */ */ 1.8‰ 1.6‰ 1.4‰ 1.2‰ 1.0‰ 0.8‰

三工程项目设计概算 概算价 */ */ 2.0‰ 1.8‰ 1.6‰ 1.4‰ 1.2‰ 1.0‰

四 工程预算、结算、决算、标底编制 工程造价 3.8_4.2‰ 3.3_3.8‰ 3.0_3.3‰ 2.6_3.0‰ 2.4_2.6‰ 2.2_2.4‰ 2.0_2.2‰ 1.8_2.0‰

五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

(1)基本收费 2.8_3.2‰ 2.3_2.8‰1.8_2.3‰ 1.6_1.8‰1.4_1.6‰ 1.2_1.4‰ 1.0_1.2‰ 0.8_1.0‰

(2)按审核增减额收费6.0% 5.5% 5.0% 4.5% 4.0% 3.5% 3.5% 3.5%

注册造价师为:160元*/人小时;高级职称人员为 120元*/人小时;中级职称人员及造价员为:100元*/人小时。

说明:1、表中“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其中审增额向施工单位收取咨 询 费,审 减 额 向 建 设 单 位 收取 咨 询 费。凡 工 程 审 减 率 超 过 15% 以 上的,其超过部分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审核增减额的,基本收费计收。

2、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的,按工程造价 1.5‰收费。

3、安装工程主材按规定都应列入造价,标底要求不列的,可以扣除但不 得 减 少 编 制 费用。

4、表中“XXX 万元以内”,均含“XXX 万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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