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基港人一字第093000519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基港人一字第093000519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苏澳港分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分局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分局设港航课、业务课、工务课、栈端口管理所、港埠工程所、船机修理所、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
第4条 港航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范围内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项。
二、船席指定及调配管理事项。
三、港区安全管理及灾害事故处理事项。
四、航行障碍避航通告及潮汐资料搜集事项。
五、港区环境清洁及卫生管理事项。
六、港区范围内港工作业管理及许可证核发事项。
七、信号台设备维护管理及船舶航行、交通管制事项。
八、船舶检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图审核事项。
九、船舶登记注册、船舶运送业、船务代理业、海运承擭运送监理事项。
十、船员及引水人及动力小船驾驶人监理事项。
十一、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二、船舶海事报告签证事项。
十三、信息业务之开发、建置、执行事项。
十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业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设施经营管理事项。
二、商港营运发展企划事项。
三、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拖驳船业经营许可事项。
四、港埠业务费计收事项。
五、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六、旅客服务事项。
七、客户服务事项。
八、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训练宣导及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九、办理港埠作业委托事项。
十、专户经理人之联系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工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整体规划计画之拟订及工程概算之审核、编制事项。
二、重大及新建工程设计、变更修与及查勘拟议处理事项。
三、工程发包、签约、施工督导、考核、验收、及决算等业务事项。
四、发包工程完工验收证明书之签发事项。
五、紧急灾害抢救工程督导事项。
六、工程图文件建立与管理事项。
七、工程技术咨询事项。
八、施工预算之拟订审核及登记保管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栈埠管理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仓栈运用及规划事项。
二、进出口货物进仓申请及仓位分配事项。
三、货栈登记证之申请、变更、撤销、换照及相关海关业务事项。
四、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现场工作之督导、协调及建议事项。
五、港区危险品装卸作业管理事项。
六、仓库设施维护及管理事项。
七、船舶加水及管理事项。
八、装卸量统计及效率分析事项。
九、民间机具进入港区受理申请事项。
十、装卸作业劳工安全卫生督导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港埠工程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埠设施维护工程年度预算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新建工程预算书之拟定及执行事项。
三、港埠工程计画之拟订事项。
四、紧急灾害抢救工程施工事项。
五、港埠工程采购契约规定有关工地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督导事项。
六、海象资料搜集整理事项。
七、测量资料、仪器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船机修理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勤船舶及机械之维修事项。
二、修船架固定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汰换及管理事项。
三、各型车辆之维修事项。
四、所内用电设备之管理及维修事项。
五、船架之维护事项。
六、工程资料制作整理保管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画、工作考成、为民服务、人民陈情案件、出国报告及动员业务事项。
二、各种会报汇办、首长演示文稿制作及施政理念宣达事项。
三、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理、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四、新闻转核、参访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五、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六、办公厅舍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七、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八、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九、不属于其它各课、室、所掌理事项。
十、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体育康乐活动有关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执行及保留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及出租业务监办事项。
五、补助款申拨、保留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会计簿籍编制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年度决算编制。
九、料帐处理事项。
十、现金及预算执行查核事项。
十一、统计业务事项。
十二、主计机构组织、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定及宣导事项。
二、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4条 分局长综理分局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襄理分局业务。
第15条 课、室、所主管承分局长、副分局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业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6条 分局局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报,由分局长主持,副分局长、秘书、各课、室、所主管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7条 分局局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分局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18条 本局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分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分局拟订,报请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核定之。
第19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