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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 2003-12-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3]139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迅速增长。特别是1990年以来,随着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统计数据及其增减变化受到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对经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在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群众信心、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提供、发布和使用统计数据,尤其是一些反映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数据和重要指标时,存在着指标不统一、使用不规范等现象,突出表现在统计数据数出多门、一数多变、范围不清、口径不一、指标不衔接,客观上对正确认识我区区情和帮助决策产生了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布和正确使用统计数据,避免统计数据失真以及无序发布、使用统计资料,准确地宣传涪陵,维护涪陵大开放、大发展的良好形象,确保决策的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3)212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特对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以区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区统计局是区政府负责主管全区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和发布。只有经统计部门审定认可或审核同意的统计数据才是法定数据,才能对社会公布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未经统计局审核同意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和区级部门的重要统计数据。
  二、区政府各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所取得的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统计数据,须经区统计局审核认可后,方可发布或对外提供(包括向党政领导提供)。区级各部门在区内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具有法定标识(即调查表右上角标有制表机关、表号、文号),凡没有法定标识、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统计调查。
  三、各开发(示范)区、乡镇、街道及政府部门向区级党政领导提供的供内部研究工作使用的不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统计数据,必须说明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并不得向社会公布。
  四、由区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提供、发布和管理的综合性数据主要有:国内生产总值(GDP)、三次产业增加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工业利润税金等效益指标、农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主要农副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发展状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物价总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农民人均住房面积、职工人均工资、劳动力资源、社会从业人员、各种国家普查数据和政府目标考核中的数据等。上述统计指标的规模、速度、比例、人均水平、结构、横向对比位次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评判等,均由区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提供、发布和管理。
  五、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统计、须报区统计局审定认可后公开发布和使用的部门重要统计数据主要有:总人口、城乡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化率、财政收支及科教、环保等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人均道路面积、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率等环保指标、每万人口治安案件发案数和交通事故死亡率、治理水土流失面积、交通运输客货周转量、邮电业务收入、集贸市场成交额、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外贸进出口总额、利用外资额、劳务输出量,以及文教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档案等方面的数据。上述统计数据之外的部门其他业务性统计数据,由部门统计、提供和管理,但同类统计数据不得与政府综合性统计数据相抵触,以保证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六、各开发(示范)区、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纳入当年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统计数据,必须于次第一个月10日前报经区统计局审核、认可、盖章后才能送区政府目标办作为目标考核的依据。
  七、各开发(示范)区、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发布的正式公文、上报的各种材料以及新闻宣传报道需要使用的重要统计数据,应以区统计局编印的《涪陵统计月报》、《涪陵统计手册》和《涪陵统计年鉴》数据或直接提供的数据为准。全区性重大新闻宣传报道使用的统计数据,应提前与区统计局联系,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如发生全区重大新闻报道数据失实的事件,由区统计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各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中使用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全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时,必须经提供新闻的单位严格把关;凡采用涪陵区社会经济调查队、涪陵区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提供的统计数据,须在调查队名称前加冠“涪陵区统计局” 字样(如涪陵区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简称涪陵区统计局社调队;涪陵区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简称涪陵区统计局农调队)。
  九、区统计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统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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