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兵役处 (以下简称本处) 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左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掌理全市兵役管理、后备军人编组管理及补充兵 (国民兵)、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之管理、编组、运用、各级役政单位设置调整之研议、督导考核各区公所役政业务之执行及其它有关兵役行政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掌理全市征兵处理、兵额配赋之策划及免役、禁役、缓征及妨害兵役之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掌理全市现役军人与替代役役男权益及其家属优待之策划、维护及有关留守业务。
四、第四科:掌理全市替代役役男甄选、抽签、役额配赋之策划、征集及停役、转役、回役、免役、禁役、争议处理、控案查处及妨害兵役之处理事项。
五、第五科:掌理全市替代役人力运用、服勤督考及役男生活管理与生活辅导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文书、信息、印信、档案、庶务、出纳、采购、研考及不属于其它各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科长、主任、督察、专员、股长、辅导员、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科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之下设军人公墓管理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 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室主任。
六、管理所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北市政府兵役处编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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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官 等│员额│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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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长│ │ 一│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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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处 长│简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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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书 │简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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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门 委 员 │简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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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书│荐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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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长│荐 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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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荐 任│ 一│ │
├──────┼─────┼──┼─────────┤
│督 察│荐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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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员│荐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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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长│荐 任│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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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 导 员│荐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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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师│荐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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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师│委任或荐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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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师│委任或荐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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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员│委任或荐任│二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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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员│委 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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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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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主任│荐 任│ 一│ │
│计├────┼─────┼──┼─────────┤
│室│科 员│委任或荐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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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荐 任│ 一│ │
│事├────┼─────┼──┼─────────┤
│室│科 员│委任或荐任│ 二│ │
├─┼────┼─────┼──┼─────────┤
│政│主 任│荐 任│ 一│ │
│风├────┼─────┼──┼─────────┤
│室│科 员│委任或荐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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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八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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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一 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督察、专员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