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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兵役处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兵役处 (以下简称本处) 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左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掌理全市兵役管理、后备军人编组管理及补充兵 (国民兵)、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之管理、编组、运用、各级役政单位设置调整之研议、督导考核各区公所役政业务之执行及其它有关兵役行政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掌理全市征兵处理、兵额配赋之策划及免役、禁役、缓征及妨害兵役之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掌理全市现役军人与替代役役男权益及其家属优待之策划、维护及有关留守业务。

四、第四科:掌理全市替代役役男甄选、抽签、役额配赋之策划、征集及停役、转役、回役、免役、禁役、争议处理、控案查处及妨害兵役之处理事项。

五、第五科:掌理全市替代役人力运用、服勤督考及役男生活管理与生活辅导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文书、信息、印信、档案、庶务、出纳、采购、研考及不属于其它各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科长、主任、督察、专员、股长、辅导员、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科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之下设军人公墓管理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 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室主任。

六、管理所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台北市政府兵役处编制表              │
  ├──────┬─────┬──┬─────────┤
  │职    称│官   等│员额│备       考│
  ├──────┼─────┼──┼─────────┤
  │处    长│     │ 一│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副  处  长│简   任│ 一│         │
  ├──────┼─────┼──┼─────────┤
  │主 任 秘 书 │简   任│ 一│         │
  ├──────┼─────┼──┼─────────┤
  │专 门 委 员 │简   任│ 二│         │
  ├──────┼─────┼──┼─────────┤
  │秘    书│荐   任│ 一│         │
  ├──────┼─────┼──┼─────────┤
  │科    长│荐   任│ 五│         │
  ├──────┼─────┼──┼─────────┤
  │主    任│荐   任│ 一│         │
  ├──────┼─────┼──┼─────────┤
  │督    察│荐   任│ 四│         │
  ├──────┼─────┼──┼─────────┤
  │专    员│荐   任│ 二│         │
  ├──────┼─────┼──┼─────────┤
  │股    长│荐   任│一三│         │
  ├──────┼─────┼──┼─────────┤
  │辅  导  员│荐   任│ 四│         │
  ├──────┼─────┼──┼─────────┤
  │分  析  师│荐   任│ 一│         │
  ├──────┼─────┼──┼─────────┤
  │设  计  师│委任或荐任│ 一│         │
  ├──────┼─────┼──┼─────────┤
  │管  理  师│委任或荐任│ 一│         │
  ├──────┼─────┼──┼─────────┤
  │科    员│委任或荐任│二七│         │
  ├──────┼─────┼──┼─────────┤
  │办  事  员│委   任│ 九│         │
  ├──────┼─────┼──┼─────────┤
  │书    记│委   任│ 二│         │
  ├─┬────┼─────┼──┼─────────┤
  │会│会计主任│荐   任│ 一│         │
  │计├────┼─────┼──┼─────────┤
  │室│科  员│委任或荐任│ 四│         │
  ├─┼────┼─────┼──┼─────────┤
  │人│主  任│荐   任│ 一│         │
  │事├────┼─────┼──┼─────────┤
  │室│科  员│委任或荐任│ 二│         │
  ├─┼────┼─────┼──┼─────────┤
  │政│主  任│荐   任│ 一│         │
  │风├────┼─────┼──┼─────────┤
  │室│科  员│委任或荐任│ 一│         │
  ├─┴────┴─────┼──┴─────────┤
  │合          计│八六          │
  └────────────┴────────────┘

附注:一 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督察、专员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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